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XX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XX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XX特别行政区政府。
本条是关于XX驻军进行训练、演习时通报XX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
XX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如果涉及XX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比如,在进行射击训练、军事演习、兵力调动,有可能影响市民安全、交通或需要封闭某一地区等等,应事先通报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便XX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协助配合,包括由XX特别行政区政府事先通告有关区域的人员暂时躲避。这一规定既体现XX驻军对XX政府的尊重,也是驻军训练、演习顺利进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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