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献血、用血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此违法行为的特征是:第一,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自然包扩在其中;第二,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第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过失,即依其职务,本应作为而没有作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出于故意而违法,则构成另外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第四,客观方面必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并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工作上的严重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等。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第397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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