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临床用血在包装、储存和运输环节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血液是易变质、易受污染的物质,如果采集来的血液,不进行妥善保存,血液质量就不能保证,所以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在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上严把质量关,以确保血液质量和用血安全。第一是血液的包装,对于临床用血,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包装袋进行包装,以确保血液的质量;策二是血液储存,以保证血液质量和新鲜度;第三是血液的运输,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进行血液的运输,以确保血液不受污染。
血站和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三个环节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按照本条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了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
(一)警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共有六个种类,它们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中警告属于申诫罚,有告示的意思,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诫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违法。警告是六种处罚中相对比较轻的一种处罚,所以行政处罚法对其设定权的规定比较宽松: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设定警告的处罚,并且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罚款。罚款属于财产罚,所谓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款是使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惩诚的一种处罚,是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财产金融管理处罚等许多方面都有罚款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罚款这一处罚种类,有效地制止乱罚款、滥罚数,行政处罚法从设定权、处罚主体、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罚款进行了规定,特别是罚收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收分离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杜绝了行政机关以罚款搞创收的不正之风,确保罚款能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中的一大举措。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主体是血站和医疗机构,二者都是有固定资产的事业法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即在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和运输三个环节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可能造成临床用血的污染,进而使受血者因输血而感染疾病,损害其身体健康。根据这一危害结果,本条规定了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罚款促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操作规程、标准,确保患者能够放心地使用到安全、干净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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