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血站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应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条规定,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根据这一规定,血站对采集来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一般说来,献血者献出的血液要经过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乙肝、丙肝、爱滋、血红蛋白、梅毒等项目的检测,合格后血站才能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供应给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根据卫生部1993年制定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以确保用血安全。另外,血站还应做好血液的调剂,使血液能及时周转,以确保新鲜、安全的血液能够提供给临床使用。
对于血站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要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即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血液的,如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的血站予以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就是责令血站停止采血活动,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危害,如销毁不合格的血液,积极救治已经感染了血源性疾病的病人并阻断血源性疾病的各种传播途径等。此外对直接负责的血站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对于血站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难的血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刑法第33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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