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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支付3万元定金,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3.8万元的定制材料,因乙方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合作

网友乌海-乌达区合同纠纷 2024-10-12 14:12:43
问题描述:乙方向甲方支付3万元定金,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3.8万元的定制材料,因乙方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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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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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2024-10-12 14:14:23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如果是承揽合同纠纷,乙方作为定作人在甲方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有可能需要赔偿甲方产生的损失。对于甲方已完成的工作,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鉴于乙方已支付定金3万元,甲方已完成3.8万元的定制材料,具体甲方产生的损失及乙方还需支付的费用(合同是否约定违约金等),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如下: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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