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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收购槟榔走后以槟榔不好为由拒绝付款就我这个情况上诉大概率是属于什么类型案件,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网友重庆-万州区合同纠纷 2024-10-11 15:15:15
问题描述:收购人于9月28日到我家收购槟榔,收购人当时称38元/斤,称重(含包装袋)一共是227斤,收购人在查看半袋槟榔后,称整体扣除4斤作为不合格的果,再扣除3斤作为包装袋重量,剩余槟榔净重为220斤,总价为8360元,我认为扣除4斤太多了,协商后收购人再总价上加了10元,一共是8370元,我要现金付款,收购人称没有现金,让我第二天去他的猪肉摊拿钱,因为都是一个农场的且他也在农场卖猪肉,所以我便同意让其将槟榔拿走,第二天再找他拿钱,结果第二天去找他拿钱,他先是说我的槟榔果不好,称其挑出来40斤不合格的果,我让其还果,他又说其已经18元/斤卖给别人,不能按之前的价格给我,我不同意,他就拒不给钱,我报警后,警察让他举证他说的问题,他也含糊其辞说不清,后到法院调解失败,我手上现在有当时收购全过程的监控录像,现准备上诉,有以下几个问题要咨询一下: 1、就我这个情况上诉大概率是属于什么类型案件,诈骗还是经济纠纷?能追回货款吗? 2、我上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什么流程,大概需要多久能出结果? 3、基于我的情况,您是否有好的建议与意见 期待您的专业解答,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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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 孟俊钦律师头像
    孟俊钦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10-11 15:16:55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起诉的话需要准备的立案材料如下:起诉状、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可;法院处理周期的话大概需要三至六个月,具体以法院的处理时间为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起诉的话需要准备的立案材料如下:起诉状、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可;法院处理周期的话大概需要三至六个月,具体以法院的处理时间为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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