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社计算工作年限而需要补档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网友苏州-虎丘区劳动纠纷
2024-04-01 10:10:14
问题描述:因人社计算工作年限而需要补档(缺少离职文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果法官偏驳回原告为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用人单位)为原告(劳动者)补办个人档案缺少离职时的文件(该补档的全部材料),特别是确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离职证明书,而且在判决书的诉讼请求把“特别是确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离职证明书”没写上(也不知道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写),不服是一定的,请问有否较好的见议或更多更可的依据让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该诉讼请求均系因缺乏离职材料而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材料或出具证明,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已仲裁过,光从诉讼请求看补办档案中缺少离职时的离职材料,后半句是特别是确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的原因(其中是否包含着除名、辞职、辞退等离职的争议)和离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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