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质保金规定是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约定的预留总比例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预留总比例也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