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量刑标准如下:1、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2、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3、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第二条
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
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