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152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
第24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第344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
第34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
第399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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