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为: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