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要求一定要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要放火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可燃物开始独立燃烧即构成本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