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9时许,徐某某驾车(粤 BX3XXX)经过深圳市坪山区某街某小学门口时,被告人章某某趁机上前用身体碰撞车辆并假称被车撞到,随后向徐某某讨要400元赔偿,经商讨,徐某某向章某某支付了200元现金。2021年1月27日9时许,方某某驾车(粤BH7XXX)经过深圳市坪山区某路某店门口时,被告人章某某趁机上前碰撞方某某车辆并索要赔偿,经商讨,方某某给了章某某一包芙蓉王硬盒香烟。2021年1月27日10时许,荆某某驾车(粤L31XXX)经过深圳市坪山区某路某店门口时,被告人章某某趁机上前碰撞荆某某车辆的左侧后视镜,然后假称被车撞到索要500元赔偿,经商讨,荆某某向章某某支付了200元现金。2021年2月23日9时许,陈某某驾车(粤B83XXX)经过深圳市坪山区某路某店门口时,被告人章某某趁机上前碰撞被害人车辆的左侧后视镜,然后假称被撞向陈某某索要 400元赔偿,双方在商议时章某某被被公安伏击当场抓获。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章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被告人章某某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坪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辩护公函后,于当日指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周虹律师作为被告人章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坪山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并会见被告人章某某,了解案件的具体经过。会见中章某某陈述说2021年2月23日的“碰瓷”没有“得手”,正在与被害人为了赔偿400元还是200元“扯皮”的时候,就被抓了。针对章某某提出在此起犯罪中未实际“得手”的事实,承办律师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核实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基本确认章某某所说的事实。
会见后,承办律师结合阅卷材料,对本案进行以下法律分析:
一、章某某在最后一次“碰瓷”中没有“得手”,属不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章某某是在“讨价还价”时被抓获的,属于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由于“被公安伏击抓获”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获得赃款”的既遂状态,符合犯罪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虽然“未能得逞”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章某某实施的这4起犯罪行为,仅就本起犯罪未遂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章某某主动交待、认罪认罚,对量刑是否有帮助?
被告人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第1次讯问时,就认罪认罚,在法院审理时也当庭自愿认罪,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毋庸置疑,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坦白以及认罪认罚,为其争取到了更大的从宽处理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对章某某能否判处缓刑?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联系已取保候审的章某某时,了解到其母亲过世,章某某已回老家奔丧,并且得知其能够主动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深报到。在随后的会见中,又深入了解到章某某犯罪的动机,是其在失业后,为了快速获得生活费。当初章某某以为模仿他人“碰瓷”并不是什么“大过错”,并存着侥幸心理,未曾想触犯了刑法,自己成为了“犯罪分子”。
本案中,章某某被取保候审的时间较长,承办律师与其多次沟通,鼓励其主动找工作,降低应聘标准,脚踏实地,诚实劳动,并且引导其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章某某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建议,找到了一份较稳定的打扫车间周边卫生的工作,任职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用人单位也给出了“服从管理,综合表现优秀”的评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对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交了《劳动合同》和《在职证明》等证据,证明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努力改过自新,充分说明了即使其未被羁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庭上,承办律师主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能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悔罪态度诚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实施第四宗犯罪行为时,有未遂情节,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6.被告人犯罪所得金额很小,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7.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综上,请求贵院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2022年2月15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章某某实施的第四宗犯罪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以及建议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作出(2021)粤0310刑初4X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处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章某某退至法院的人民币4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徐某某200元、被害人荆某某200元。
被告人章某某表示认罪服判,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本案中,受援人在车辆转弯需要减速或者必须缓行的道路上进行“碰瓷”,总共非法获得425元,犯罪所得金额非常少,但是已然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此等用“碰瓷”来达到敲诈钱财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公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传递出维护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章某某在第四宗犯罪行为在“讨价还价”时被抓获的,属于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由于“被公安伏击抓获”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获得赃款”的既遂状态,符合犯罪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虽然“未能得逞”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的采纳,加上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悔罪态度诚恳等辩护意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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