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1993年8月出生。2021年7、8月份,祁某在天津市某村一平房内,利用从网上购进的混合搅拌机、封口机、标有“天津某公司”字样的包装盒、甜橙粉以及高价购进的牡蛎粉(外包装标记为“果冻粉”)等设备和原料,在明知其购买的牡蛎粉中含有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采取按比例混装搭配的方式,生产、销售标有天津某公司字样的牡蛎肽(固体饮料)。2021年8月11日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监理局在上述平房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成品牡蛎肽(固体饮料)35100袋(每袋3.3克)、以及大量散装牡蛎粉、甜橙粉、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后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测,从上述查获的成品牡蛎肽和散装牡蛎粉中均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含量分别为8.24×106ug/kg和1.83×107ug/kg。2021年8月18***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祁某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祁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祁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予以采纳。最终原审法院判定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祁某不服,其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和罚金过重,提出上诉,但并未聘请律师。2022年3月9日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二审法院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指派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马红娟律师担任祁某的辩护人。
马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二审法院查阅全部卷宗,在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后,会见了祁某。会见过程中,祁某表示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并表示是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也表示认罪,其不明白为何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认罪认罚。在了解情况后,马律师为其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政策,按规定不仅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还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这样才会被司法机关所认可,而不是仅言语上表示认罪,内心却不认可判决结果。同时告知祁某因其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否认生产牡蛎肽是为销售目的,故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没有如实供述,所以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祁某在听完马律师的耐心讲解后,明白了法律政策规定,表示一定真诚悔罪,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他一个机会。
在了解了情况后,马律师与二审法官及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检察机关同意再次对祁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调整量刑建议为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二审开庭审理,祁某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有良好的悔罪态度。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祁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祁某到案以后始终供认自己生产的牡蛎肽中含有药物成分,供认自己生产的牡蛎肽系打算对外销售,且如实供述了牡蛎肽的进货、制作、包装等一系列犯罪过程,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其为坦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2、祁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祁某在一审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有较多辩解,但在二审程序中其已经深刻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真诚的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也有诚恳的悔罪态度,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3、祁某是初犯、偶犯,望法庭予以考虑对其酌情从轻判罚。在此次犯罪之前祁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前科,是典型的初犯。其此次涉嫌犯罪也是一时糊涂才偶然间触犯了刑事法律,系偶犯,希望法庭对其初犯、偶犯情节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判罚。
4、祁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望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罚。祁某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迫于经济压力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可改造性很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判罚。
5、祁某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祁某虽然生产出来的牡蛎肽数量较多,但是涉案的牡蛎肽均已经被扣押,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或者影响,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6、祁某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其抚养、照顾,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祁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判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祁某在二审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系一起法律援助律师为受援人辩护并成功改判的刑事案件。承办律师在查阅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会见受援人了解了案件情况之后,向受援人耐心讲解了认罪认罚制度,使其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及时有效地与二审法官、检察官进行沟通,使得二审法院认可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对受援人依法改判并从轻判罚,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