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某日,家住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102室的李某甲与202室的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住该楼402室的李某乙是李某甲的侄子,听到争吵声下楼发现刘某某推搡其叔叔李某甲,便与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刘某某左腕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对于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行为,某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乙向某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就该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某法院指派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意识到这件事的起因虽然只是一件邻里间的琐事,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有可能会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于是立即指派两名资深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分别请当事人详细陈述纠纷发生时的整个经过及其个人具体诉求。
调解员首先找到刘某某。事发当日,刘某某正在家中准备晚饭,楼下102室李某甲夫妇来家中反映其外甥女刘某甲在家里声音太吵,影响他们休息,但刘某某认为情况不属实,双方便发生争执。期间李某甲夫妇欲动手打刘某甲,刘某某见状上前与李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听到争吵声后,居住在本楼402室的李某乙,也赶到现场对刘某某进行谴责,并向刘某某左上胸击打一拳,致使刘某某摔倒在二楼的过道中,经司法鉴定,刘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听到这里,调解员感觉有些不合常理,邻里间竟因一个小孩在家里走动的声音过大而大打出手,从而酿成刑事案件,按照常人思维,事情不应该发展到这个程度。为全面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便于调解工作能有的放矢,调解员询问刘某某与楼下李某甲夫妇平日关系如何,有无其他纠纷。刘某某向调解员说到,李某甲夫妇曾私自在一楼天井搭建房屋,因搭建过高,对自家住宅安全造成威胁,在与其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要求李某甲夫妇将违章建筑拆除。李某甲夫妇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经常上楼故意找茬,一会指责油烟机噪音太大,一会说外甥女在家里跑动声音过大,直至这次大打出手。至于李某乙,平日无过节,不知为何会对自己动手。
听到这里,调解员对整个事件来龙去脉有了全面的了解,并询问刘某某对赔偿金的期望值。刘某某强调,自己医药费花了近2万余元人民币,可能还有后遗症,同时医生说后续治疗的费用比较高,加上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因此要求李某乙赔偿自己人民币60万元。
调解员对此指出,刘某有权提出赔偿诉求,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可见,精神损失费并不在法定的赔偿范围内。调解员建议刘某某按照法定的赔偿范围提出合理请求。
之后,调解员向李某乙了解情况。李某乙表示,当日听到楼下有争吵声,便下楼查看情况,谁知看到叔叔李某甲与刘某某正发生肢体冲突,于是上前想把双方分开,制止打架行为,不料自己用力过猛,将刘某某推倒在地,自己并无伤害刘某某的故意。调解员见李某乙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并没有深刻的认识,且含糊其词,即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条款,讲解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着重向其讲明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的两种情形,主观故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就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也构成故意犯罪。
听到这里李某乙低头表示是自己法律知识欠缺,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现在自己与李某甲夫妇都悔恨不已,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请求谅解。调解员见李某乙对自己涉嫌犯罪行为有了清醒认识,且态度诚恳,便就刘某某提出的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请求询问李某乙的意见。李某乙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但自己目前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希望调解员能帮助与对方商量,适当降低赔偿请求。调解员听后表示理解,答应会帮助再与刘某某协商。
调解员见时机成熟,便让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导下,最终双方就这起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李某乙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万元;
2.刘某某接受李某乙的赔礼道歉,对李某乙予以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李某乙依法从宽处理;
3.双方对此事再无其他争议,刘某某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某乙当场向刘某某支付了约定的赔偿金额,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起调解案件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相比纯民事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人身伤害赔偿项目与纯民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同,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但由于如果达成调解与谅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处罚会有从轻、减轻的后果,所以致害人可能会同意较法定赔偿金额增加数额,以换取刑事谅解书。所以调解员应当平衡双方利益,依法调解,特别是要防止受害人利用致害人急于减轻处罚的心理狮子大开口,也要防止致害人破礶破摔。对于邻里之间因琐事引起的纠纷而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挖掘平时邻里之间在相处中的一些美好回忆,促使双方达成共鸣而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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