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中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927.8元。2012年2月28日入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和2019年1月25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阿坝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案件。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八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30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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