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2017年1月5日交付四川省嘉陵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和2020年12月8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月3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嘉陵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有证据证明该犯确无履行其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22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