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某某,男,1977年8月出生,XX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因犯盗窃罪、猥亵儿童罪被XX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该犯现在XX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6月2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源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吐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八次表扬和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部分履行。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吐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暂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吐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16日,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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