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刘某等25人进入广东省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承包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某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从事通风、水暖、保温工等相关工作。项目完工后,建设集团一直拖欠刘某等25人的劳动报酬,刘某等25名工友多次向建设集团讨要,但建设集团以深圳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集团)及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管理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等为由迟迟不予支付。据了解该项目发包方为健康管理公司,建设集团与装饰集团分别承包了健康管理公司的不同项目,其中建设施工许可证均为装饰集团,涉案项目是由建设集团组织带领农民工进行施工。由于建设集团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刘某等25名农民工将建设集团、装饰集团及健康管理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上述三家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利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刘某等25人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及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1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建设集团辩称,建设集团确实承包了健康管理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某装修改造工程中的部分项目,确实也雇佣了刘某等25人从事通风、水暖、保温工等相关工作。但工程完成后,健康管理公司并没未结清工程款,另建设集团已经支付过相关款项。健康管理公司辩称其单位为发包方,其公司与刘某等25人并没有劳动、劳务关系,故健康管理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刘某等人的工资问题。装饰集团辩称上述人员参与的项目是由建设集团承揽的,装饰集团只是提供公司资质,故其不应承担支付刘某等人的工资。
刘某等25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12月2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该承办机构安排陈振霞律师承办此案。
陈振霞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联系刘某等25人,认真了解案情经过,多次约谈原告代表及原告共同委托的负责人(工长孙某)面谈,详细了解施工工序、双方争议焦点,提交施工情况说明,搜集证据材料,确定被告,核算每一位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准确数额。
经了解,本案中建设集团承包了健康管理公司该项目的机电改造项目工程,建设集团的项目负责人与工长孙某口头协商,由孙某负责通风、保温、空调等部分,工作由李某某管理。从本案工人以及工长描述的工人根据工地需要进场务工,完工离场事实情况来看,本案系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工人所述欠薪情况及工时统计,本案存在欠薪事实。
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实存在劳务关系,结合本案的情况,从李某某处可以证明工人的身份和出工情况,部分工人由工长孙某带领,部分工人系被告建设集团招用人员。但原告方只有部分人有工地现场工作的照片、工长孙某提交的考勤表、李某某发给孙某的考勤统计表格,工长提交的2021年的考勤表没有被告方的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证据相对薄弱,并且大部分原告现又在外地不同的地方务工,且部分地区处于疫情封控区,取证及沟通存在一定困难。为此,陈振霞律师建立微信群,联系刘某等25名工人,和每一个人确认自己的具体入场时间、退场时间、所做工种、总工时,每个工多少钱,共计多少工资,发了多少,还欠多少,以期确定每一位工人的拖欠工资的准确数额。并与管理人员李某某和工长孙某提供的工资表和出工表,进行核对。搜集大家工作时的视频、照片,搜集被告安排农民工干活的沟通记录。根据大家提交的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退场工人工资结算表、该项目通讯录,以确定被告。
律师分析认为建设集团和健康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建设集团机电改造项目口头分包给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工长孙某负责,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建设集团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孙某及工人支付工资,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责任。
健康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足额向建设集团足额支付工程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此,健康管理公司也应当就承担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责任。
因此案涉及人员众多,且又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启动“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工作机制,将案件线索提供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了解相关案情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供了支持和帮助。经过法官、调解员、检察官、法律援助律师、建设集团代理人、工长及25位工人多次沟通,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达成了调解方案:建设集团于达成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刘某等25人费用,诉讼费由建设集团负担。
【案件点评】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办案,及时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积极引导、帮助受援人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对相关被告责任进行了分析,为提出法律意见做好充分准备,为最终调解结案创造了条件,在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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