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5°c 2024-09-19
导读:本案的李某某因吸毒进行强戒,在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得不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帮助,无法收集对自己诉讼有利的证据。李某某在通过戒毒所的谈话教育后,了解到法律援助能够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实质困难,通过涉毒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0日,李某某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公安分局云松派出所送往岳阳楼区涉毒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中心强制戒毒。在强戒期间,李某某收到临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得知其配偶罗某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罗某某、李某某的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判由原告罗某某抚养成年,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成年,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未明确具体的共同财产)。因被告李某某人在涉毒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中心,面对诉讼迫切需要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遂委托岳阳楼区涉毒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中心转交其法律援助申请。考虑到被告李某某的特殊情况,2022年3月14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派出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情况并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曹哲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2年3月16日前往收治中心与被告李某某沟通,了解被告李某某对离婚的态度、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及处理意见等。李某某同意离婚,并表示因为自己是第三次强制戒毒,自己的父母身体也不好,无力抚养小孩,因此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出发,小孩由罗某某抚养比较好。李某某同时还陈述,在婚姻存续期间,花了182000元购买了一辆途胜的车,预计罗某某手上有十几万的现金,24.4万元的拆迁款也在罗某某手里,在外还有6万元的债权,因为李某某在强制戒毒,有很多事情无法自行处理,希望承办律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与李某某沟通后,承办律师还及时与李某某的父母取得了联系,获取了李某某父母的病历证明被告父母身患重疾病,父亲脑梗、高血压,行动不便,母亲患重度糖尿病、脑梗,瘫痪在床,均没有抚养孙子、孙女的能力。同时,前往村民小组获取陈家组土地征收款领取明细表、原告罗某某代李某某父亲领取土地征收款,其中24万元分配给原被告夫妻,所有款项均在原告罗某某处。2022年3月16日,承办律师前往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了湘FAXXX6号的登记信息,发现该车辆已于2022年2月转移登记给了他人。

承办律师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及时与李某某进行了沟通,在尊重李某某真实想法的情况下,为被告李某某拟订了民事答辩状,主要观点为:原告罗某某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李某某虽有吸毒情节,但一直对待家人较好,夫妻间虽有争吵但并不是常态。李某某在临湘、惠州强戒期间,原告罗某某还对李某某嘘寒问暖,证明夫妻确有感情。原告罗某某在诉状中要求即将成年的女儿由原告罗某某自己抚养,而将年纪较小、辨别能力差、更需要关心爱护、抚养时间更长的小儿子给目前没有抚养能力、有吸毒不良习惯的李某某抚养,不合理。李某某同意解除与罗某某的婚姻关系。为了使得两个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和发展,两个孩子应当由原告亲自抚养,以保证两个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获得足够的关心和呵护。另外,由于李某某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父母、姐姐及朋友接济,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希望法院酌情判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有于2022年2月转让的现代途胜车辆转让款和征收款24.4万元,原告罗某某多年在外打工的夫妻存款十多万元和向原告罗某某的嫂子、侄子出借的债权6万元,均应当分配李某某一半。除了以上的财产线索,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基本由原告罗某某掌握,李某某对其他财产情况大多不知悉。故李某某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原告罗某某的财产情况,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22年5月9日,承办律师到临湘市人民法院参加了庭审,并为被告李某某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感情上不同意与其离婚。原告和被告系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二个子女。显然一直以来,双方关系过得不错。可惜被告染上毒瘾,常年因此因扰,结果一厥不振,多次戒毒不成,终于走到今天这步。被告自身是比较煎熬的,虽然现在原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对原告还是有较深感情的。

二、夫妻共同相关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根据庭审双方查明的情况,有卖车款8万元、土地征收款24万元、对外出借4万元债权,以及女方的存款等(查明的多张银行卡),被告没有明显过错,应当平均分配。而两个子女的教育问题,由于被告确实没有办法出来带孩子,且其父母身体不便,只能请原告好好抚养,被告愿意按月支付抚养费用。

承办法官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后,当庭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罗某某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均由原告罗罗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李某某90000元等。

【案件点评】

本案的李某某因吸毒进行强戒,在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得不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帮助,无法收集对自己诉讼有利的证据。李某某在通过戒毒所的谈话教育后,了解到法律援助能够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实质困难,通过涉毒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李某某这样的强戒人员,因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容易陷入无人关心、无人过问的境地,在强戒期间,可能会面临着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法律纠纷。同时,部分戒毒人员因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差,没有能力聘请专业律师为其进行代理,自身维权能力弱,对有些影响案件的证据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提交,导致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性格比较极端的戒毒人员,有可能在强戒完成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当事人等采取报复手段或为此连年上访,导致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因此为条件困难的戒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有助于稳定戒毒人员的情绪,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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