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邓某某向肖某夫妇借款4700元一直未还,2022年2月5日,肖某与其电话沟通未果,遂与其妻子黄某某、弟弟肖某某、朋友蒋某某共同前往邓某某家讨债。当晚20时许,肖某等人乘坐的车辆在前往邓某某家途中被邓某某截停,邓某某手持菜刀追砍肖某某、肖某,造成肖某头部、右臀、右大腿三处被砍伤。肖某受伤后先后在湖南省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安化县人民医院、长塘镇卫生院住院治疗20天,但邓某某未给予肖某任何赔偿。协商无望后肖某携带相关材料前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肖某系退役军人,且家庭经济困难,现其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中心立即为其指派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罗斌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在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案件规范办理,认真调查收集证据,耐心与受援人沟通意见,案件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罗斌律师在接待受援人时,对其基本身份信息、生活状况、受伤原因和经过、受伤情况、对于赔偿的要求和意愿、此前的协调情况等进行了详细地询问,告知了受援人需要承担的举证义务及相关的诉讼风险,记录并制作了完整的接待笔录。受援人肖某向援助律师提供了公安机关因邓某某砍伤肖某而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某在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收据、救护车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
罗律师对当事人的陈述和书面证据材料进行了整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债权债务问题发生纠纷,邓某某持刀砍伤肖某头部、右臀、右大腿的事实清楚,已为公安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且肖某的治疗情况、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情况等也已被医院的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等证实,受援人肖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庭审时邓某某很可能以肖某等人有错在先、其持刀砍人具有防卫性质等理由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遂在立案后申请人民法院向安化县公安局长塘镇派出所调取该治安处罚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以便庭审时能有事实依据地针对对方的抗辩事由进行答辩,为肖某最大限度地争取赔偿。
罗律师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22年4月19日参加庭审。因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诉讼标的额不大,罗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可以先行组织双方庭前调解,法庭表示准许。调解开始后,被告邓某某一方率先提出肖某等人在电话讨债时出言不逊、威胁自己,且下车后先用石头砸自己,自己用菜刀砍人是正当防卫,故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自己经济十分困难,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连4700元都还不起,更不要说拿钱出来赔偿了。罗律师根据从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卷宗材料对其说法进行了驳斥,在案证据表明除邓某某本人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该说法,且肖某前往其家中讨债是正当、合法的行使民事权利,并无任何过错。而肖某则坚持要求被告按起诉状主张的21888元的金额予以全额赔偿。因为双方的协商金额差距过大,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这时,受援人肖某的代理人罗律师讲到:第一,根据我们调查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原、被告双方曾经是朋友,关系不错,以前同在外省打工时还曾屡屡相互帮衬、照应,现在两家相距也不是很远,乡里乡亲,建议双方尽量理智协商,不要把关系搞得太僵;第二,肖某的赔偿款的计算都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的,没有任何水分,21888元的总损失客观实在;第三,邓某某欠款不还,有错在先,更不应当在债权人前来讨账时持刀砍人,本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其没有还款确系之前双方沟通不畅、言语产生的误会造成,使其误以为债务已经抵销,没有赖账的主观恶意,且其已经被治安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而肖某作为退役军人,更应有大将风度、豁达胸襟,得饶人处且饶人,适当让步。最后,法官及双方的代理人又分别根据事实、法律以及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各种利弊,最终做通了双方的工作,由邓某某一次性赔偿肖某16800元,其余损失肖某自愿放弃。后邓某某通过向亲友借款筹钱,已当庭将该笔赔偿款支付给肖某。
【案件点评】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但并非是唯一的途径。虽然于代理律师来讲,庭审是表现自己专业能力、诉讼技巧的最好的舞台,但于当事人本人来讲,却并非是最理想的方式。采用调解方式办案,能够让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缓和人际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经过援助律师调查,被告目前确实无收入来源,非常贫困,如果采用判决方式,赔偿款很可能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而调解结案则能要求其想办法及时支付赔偿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无休无止地缠讼,既能为当事人免去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等诉讼成本,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在办理为退役军人维权的援助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更应当将敬业的态度、专业的精神、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于办案的始终,让退役军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尊崇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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