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刘某与李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0°c 2024-09-14
导读: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一些商铺承租方生意惨淡、入不敷出,无法正常经营,导致纠纷频发。本案中,人民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结合实际情况,平衡双方利益,耐心细致释法明理,促使这起商铺租赁纠纷得到化解,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下旬,某商店经营者刘某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找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中心地段商铺业主李某,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三年,年租金1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交付了一年租赁费12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刘某在此经营近一年,但由于疫情等原因商店运转状况不佳,为了及时止损,刘某在2022年6月某日向李某提出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退还2万元保证金,以及适当装修补偿费,李某明确表示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出租方李某找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此事。

【调解过程】

调解员热情接待了怒气冲冲的李某,详细了解纠纷的原由,悉心疏导,耐心劝说。李某情绪稳定后,表明自己多次向刘某催收第二年的租赁费,但到8月上旬对方既不交租赁费也不退商铺。李某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告知,刘某没有按约定告知,已经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五倍保证金。刘某既不交房租又不腾房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收益,应该赔偿损失,自己不可能补偿刘某装修费。

了解李某诉求后,调解员通知刘某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刘某倾诉了自己苦衷,其投资3万余元装修新店,交了12万元房租、2万元保证金,本想好好大干一番,可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别说赚钱,本钱都收不回来,所以必须要解除合同,还得退回保证金2万元,补偿投入的装修费3万元。对此,调解员表示理解刘某的遭遇,同时指出了刘某的问题:首先,刘某应按《商铺租赁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不能因为经营未盈利,就不履行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不再续租,应按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次,未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后,双方有了分歧应主动解决,但刘某一直消极应对,一拖再拖,如果继续拖下去,势必造成双方经济损失。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刘某同意通过调解解决该纠纷,但坚持自己的主张。

摸准双方分歧,也就了解了双方的难处。租赁事宜越拖,双方损失越大。调解员放下手中的工作,立即引导双方进入调解环节。在调解中,由于双方思想相差悬殊且情绪激动,多次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审时度势调整调解思路,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做思想工作,一方面做承租方刘某的工作,告知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让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做出租方李某的工作,虽然刘某没有提前三个月告知,但也提前一个多月告知,希望给予一定的理解,且如果此纠纷一再拖着不解决,商铺无法再找其他商户租赁,商铺空置势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引导他权衡利弊。双方经过思考,思想有了松动,见有了效果,调解员便放弃周末休息时间一鼓作气,持续推进。

【调解结果】

经过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承租方刘某在9月某日前搬迁腾空所占商铺及交付李某八月份房租;

2.出租方李某退还刘某部分装修费2.1万元,保证金2万元,合计4.1万元人民币;

3.如承租方刘某未在9月某日前搬迁腾空所占商铺,租赁费时间从9月1日起计算,按原协议租赁费收缴。

之后,在调解员见证下,双方就协议各条款进行兑现。调解员不失时机对双方就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规定与和气生财、诚信经营等内容进行普法教育,至此,近一个月的商铺租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一些商铺承租方生意惨淡、入不敷出,无法正常经营,导致纠纷频发。本案中,人民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结合实际情况,平衡双方利益,耐心细致释法明理,促使这起商铺租赁纠纷得到化解,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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