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元,男,现年66岁,陕西汉中市南郑区人。2016年6月25日,丁某元在丁某江承包的修建某村卫生室工程一层屋顶抹平混凝土时,从离地约3.6米的房顶坠落地面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胸7、8椎体爆裂型骨折并椎管骨性占位;3、胸7、8椎体附件及胸9、10椎体右侧横突多发骨折;4、胸脊髓断裂;5、截瘫(T6水平Franke1A级)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治疗结束后,丁某元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截瘫(胸7、8椎体爆裂型骨折并椎管骨性占位,7、8椎体附件及胸9、10椎体右侧横突多发骨折,胸脊髓断裂)致双下肢肌力均为0级,其伤残等级评定为贰级伤残;2、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第1-9肋骨及左侧第3、4、5、6、7肋骨)致胸廓畸形,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伤残;3、胸7、8椎体爆裂型骨折内固定术后,其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7000元,住院时间评估为30天左右;4、丁某元截瘫(胸7、8椎体爆裂型骨折并椎管骨性占位,7、8椎体附件及胸9、10椎体右侧横突多发骨折,胸脊髓断裂)致双下肢肌力均为0级,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2016年11月16日,丁某元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工程承包人丁某江、工程发包人某某村委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丁某江和某某村委会连带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78657.79元。2016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令两被告赔偿丁某元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03795.24元,其中工程承包人丁某江承担事故的60%责任,赔偿302277.14元,某某村委会承担事故的25%责任,赔偿125948元,丁某元自行承担15%的责任,即75569.29元,护理依赖先赔偿5年,待护理期满后再另行主张。
2021年6月,因丁某元的护理依赖期满,需要重新主张护理依赖费用,丁某元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经过审查后,法援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朱丹阳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情重新进行全面细致调查了解,查阅了一审的案件材料,在取得受援人的同意后,援助律师为丁某元起草诉状,要求丁某江、某某村委会共同赔偿丁某元10年护理依赖费、器具费、继续治理费共计381580元。
2021年11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援助律师的参与下,双方对案件事实以及责任划分仍然按一审的认定,没有争议,唯一的争议焦点就是10年的护理依赖期、器具费、继续治理费用问题。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就护理期、器具费和继续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了代理意见,争取法官对受害人家庭状况的同情,反驳了两被告人提出的5年护理依赖期限。2021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丁某江赔偿丁某元2021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的护理费、器具费、继续治理费120000元,被告某某村委会赔偿丁某元2021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的护理费、器具费、继续治理费50000元;2026年9月25日至2031年9月24日期间,若丁某元生存,被告丁某江每年赔偿护理费、器具费、继续治理费24000元,某某村委会每年赔偿护理费、器具费、继续治理费10000元,若丁某元去世,当年按实际天数承担;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该案件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分析其原因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安全意识缺乏,缺少培训教育。提供劳务者本身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而通常为了利益,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强度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均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提供劳务一方大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懂法律知识。三是索赔项目模糊,缺少标准和尺度。四是提供劳动缺少书面合同,索赔对象确定困难。本案中原告受伤后高位截瘫,成了一名残疾人,伤残等级达到二级,终身需要护理依赖,意外的发生对于整个家庭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原告靠自己很难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伸出了援助之手,指派律师办理此案,成功为他争取了10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护理依赖)、继续治疗费用,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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