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57°c 2024-09-12
导读:我国涉及银行卡犯罪的情况日益加重,犯罪人数逐年增多,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的犯罪情形时有发生,本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行为即是如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家庭贫困,父母离异,在校认真学习,勤工俭学,为减轻家庭负担才受同学的诱骗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大学生蔡某某在其同学的诱导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转账,银行卡涉及被诈骗金额达12余万元。2021年9月份,蔡某某的同学被传唤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派出所了解情况时,蔡某某也主动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之后,贵阳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联系蔡某某的姐姐了解案件情况时,蔡某某便主动联系反诈骗中心配合调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 2021年12月,蔡某某被花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花溪区公安分局致函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依法指派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王某波律师具体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蔡某某,到侦查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情况并联系了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亲属沟通处理意见。承办律师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现系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就读大学生,本次犯罪系被其同学诱骗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用于他人转账所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向审查批捕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承办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一)嫌疑人蔡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就读大学生,尚未毕业,已自愿退还自己全部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害性;(二)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侦查机关和审查批捕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和审查批捕检察机关均采纳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点评】

我国涉及银行卡犯罪的情况日益加重,犯罪人数逐年增多,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的犯罪情形时有发生,本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行为即是如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家庭贫困,父母离异,在校认真学习,勤工俭学,为减轻家庭负担才受同学的诱骗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

本案中,援助律师在为蔡某某提供援助时综合案件情节、违法程度等因素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均被办案机关采纳。案后承办律师回访受援人,了解到审查起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认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虽构成犯罪,但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本案最终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情节,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承办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充分为受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挽救了一名年轻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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