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张某东因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案被提起公诉。张某东将其祖父遗留的一支疑似枪支及他人制造的一支改制射钉枪放置于某村山口7号房屋的一楼房间内。2016年,张某东组装制造一支疑似枪支。2017年春节期间,再次组装成一支疑似枪支(该疑似枪支损坏无法使用)。2018年,张某东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并委托其朋友购买枪托、红外线瞄准器等配件,将射钉枪和其他配件制造成一支改制射钉枪。2021年9月1日,张某东在禁猎期,使用上述改制射钉枪伙同他人前往“矮桥”山场狩猎并捕获一只野猪,其二人将该野猪宰杀并出售,售卖得款人民币500元由二人平分。
2021年9月2日,张某东在其位于某村山口7号住所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屏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发现五只疑似枪支、76粒疑似弹药、7粒疑似铅弹头、野猪肉若干并被屏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张某东如实详尽地供述了全案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2支改制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其余3支疑似枪支不具备鉴定条件。
2021年9月30日,张某东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屏南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执行逮捕,羁押在屏南县看守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2021年12月29日,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4日,屏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又于2022年2月25日变更起诉)。2022年1月10日,张某东家属向屏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了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当即立案,并指派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林丽珍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查阅案卷材料、走访知情人员,并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东,被告人张某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针对本案的案情,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认定被告人张某东构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张某东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系孤证,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本案属于牵连犯,被告人张某东制造枪支的目的在于非法狩猎,因此,本案是典型的目的跟手段的牵连,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三、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品行良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张某东制造枪支为狩猎野猪,防止野猪毁坏农作物,无任何主观恶意,且未造成社会的危害后果,因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张某东系家庭唯一劳动力,整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监外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东非法制造、储存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各一支,应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东同时构成两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东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屏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东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东退缴于屏南县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由屏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屏南县公安局的2支改制射钉枪、3支疑似枪支、76粒疑似弹药、7粒疑似铅弹头、1个野猪肺、1个野猪肝、1个野猪脾、22块煮熟野猪肉块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被告人张某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表示不服,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本案中受援人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系因受援人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对枪支弹药实施严格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处罚。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任何涉枪涉爆行为都要三思而后行;同时,也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可猎捕、杀害、损毁野生动植物,共同维护生态平衡。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减少以至杜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明白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