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马某某与兰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39°c 2024-09-10
导读:该起案件是一起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是农村生产生活中常见的纠纷,涉及当事人切实利益,调处难度很大。调解员在调处过程中,应当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多角度进行调解,做好利益平衡,疏导思想情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调查等调解方式,用事实说话,让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某日,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例行矛盾纠纷排查时,发现村民兰某某在秋收过程中,误收了村民马某某种植的小麦,双方协商无果,矛盾正在发酵中。经调查,村民兰某某在该村山上租地种植小麦,9月某日,兰某某雇佣收割人员前往田地收割自家种植的小麦,因雇佣人员认错了地块,导致误收了当地村民马某某种植的3.1亩黑大麦。当马某某带着收割机到达自家麦地时,发现自家黑大麦已被全部收割完毕,经询问得知是兰某某所为,电话询问后,兰某某承认是自己所为,故马某某请求兰某某赔偿自己所种的黑大麦,产量约为700斤/亩,还有收割后的粮草也需返还,共计黑大麦2480斤及粮草垛40个。兰某某则表示,收割的庄稼地并没有3.1亩,收割时有少量黑大麦,其余皆为小麦,无法按照同等产量的黑大麦进行赔偿,且马某某将损失折合为人民币约5120元,索要金额过高,若马某某执意按照黑大麦产量或是索要赔偿5120元,自己将拒绝任何赔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求纠纷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迅速介入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基本情况后,认为双方矛盾焦点在于对所种的粮食种类及被收割亩数存在争议,便组织调解人员前往兰某某晾晒粮食的某粮食化肥有限公司和某村种植地实地查看,了解掌握相关情况。调查结果为:兰某某承认误收了马某某的农作物,但马某某种植地里的农作物,大部分为小麦,只含有少量黑大麦,按市场价测算,马某某索要的赔偿费用确实过高,且兰某某误收马某某的种植地中有0.05亩为兰某某的种植地,达不到马某某所认为的3.1亩。

10月某日上午,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来到马某某被误收的种植地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就马某某种植地里种植的是否全部为黑大麦争吵不断。调解员遂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逐一沟通,努力寻找双方僵持的矛盾点及利益平衡点,向双方提出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告知兰某某,对马某某的财产侵害是既定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虽然兰某某误收马某某种植地的农作物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确实造成了马某某的损失,建议兰某某积极与马某某协商,作出合理赔偿。同时对马某某作思想上的疏导,表示充分理解农作物被误收对其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对生产收益造成的损失,但索要赔偿必须合情合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场价格的范围内要求赔偿,根据调解员前期调查结果,马某某种植地里的农作物大部分为小麦,只含有少量的黑大麦,且误收面积也并非马某某所认为的3.1亩,按市场价测算,达不到其主张的5120元。

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反复说服劝解,双方表示愿意互相让步,由兰某某将自己种植的小麦赔偿给马某某,以填补马某某所受损失。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共同解决了此次纠纷。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提醒双方当事人,建议他们抽时间一同前往种植地所在村委会,核实确认各自所属的种植地使用范围,不要再次因为种植地地界不明产生纠纷,同时,在收割农作物时要严格按照所划分区域各自收割,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兰某某将自己种植的小麦赔偿给马某某;

2.马某某同意自行前往兰某某的种植地收割小麦;

3.兰某某同意马某某收割种植地优良麦草;

4.协议达成之日,双方即时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并不再因此事发生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该起案件是一起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是农村生产生活中常见的纠纷,涉及当事人切实利益,调处难度很大。调解员在调处过程中,应当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多角度进行调解,做好利益平衡,疏导思想情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调查等调解方式,用事实说话,让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此类纠纷,看似简单,却往往容易恶化,不及时化解,易对基层社会稳定造成冲击。为了基层和谐、社会安稳,人民调解员勇于担当、不轻言放弃,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将群众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克服困难,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筑牢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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