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某镇西某、朝某、额某由于草场界限不清、草场围栏破损、骆驼到对方草场吃草等原因产生纠纷。西某称,朝某、额某的骆驼经常在其草场吃草,西某多次督促朝某、额某驱赶骆驼均无果。2022年10月,西某向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果。为做好纠纷化解工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起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为详细掌握双方反映的草场界限不清、草场围栏破损、骆驼到对方草场吃草的情况,调解员进行了前期实地走访调查。经了解,西某、朝某、额某三家草场围栏均有破损,确有朝某、额某家骆驼在西某草场上吃草的现象。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告知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等相关内容,接着让当事人表达各自诉求。朝某、额某均表示,三家草场界限不清,西某不能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自家骆驼吃的就是他家的草场,就算吃了西某家的草,也是由于西某草场围栏破损,才导致自家骆驼到西某家草场吃草,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且西某应该修复自家草场围栏。西某则认为,朝某、额某的理由站不住脚,对方骆驼在自家草场中吃草,又不仅仅在草场边界吃,另外对方骆驼到其草场吃草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其他牧民的骆驼都没有发生这个情况,要求朝某、额某牵走在自家草场吃草的骆驼,并赔偿损失1万元。期间双方情绪均比较激动。
针对双方陈述,调解员认为,当务之急是先把草场的界限弄清楚。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调解员邀请驻村乡干部和村干部通过GPS行政村草场界限坐标核查,先后确定17个坐标点,对三家草场界限进行了划分,双方当事人对测量划分结果均表示无异议。由于草场划分清楚后已是凌晨3点多,调解员和当事人约定某日到调解室继续调解。
调解过程中,为避免矛盾升级,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半小时,分别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后再调解。半小时后,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法,调解员先和朝某、额某沟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经调解员调查了解和监控观测,确有朝某、额某30多峰骆驼在西某草场上吃草的事实,调解员建议,按照吃草的年限以及当前饲草料的价格计算,西某主张的赔偿金1万元符合草料费用的市场价格。在调解员依法劝解调和下,朝某和额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指出1万元有些多,希望降低赔偿金额。
调解员趁热打铁,劝解西某,作为多年同村邻里相亲,三人素日相处融洽,也无历史积怨,建议其宽宏大度,互谅互解,况且西某草场围栏确有破损,不利于草场管理,也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其他人的骆驼能够进入自家草场吃草,自己也有一定责任,现朝某和额某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希望双方能够各退让一步,三家都尽快修复各自的草场围栏,同时管理好各自的骆驼。在听取调解员合情合理的分析后,西某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降低赔偿要求。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额某、朝某将现在西某草场吃草的骆驼于2022年10月某日之前全部驱至自家草场;
2.额某、朝某共同赔偿西某8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并赔礼道歉;
3.本协议签订后,西某不再以该纠纷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要求;
4.额某、朝某、西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自草场围栏修复;
5.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额某、朝某管理好自家骆驼,不再进入对方的草场范围内,如骆驼进入他人草场吃草,第一次,草场主人通知骆驼主人在三日内将其骆驼驱至自家草场;同月第二次发现,通知骆驼主人驱逐骆驼的同时,骆驼主人赔偿草场主人800元;同月第三次发现,通知骆驼主人驱逐骆驼的同时,骆驼主人赔偿草场主人900元,以此类推,同月内每发现一次,赔偿金额在上一次的基础上增加100元。
6.经当事人同意,双方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委会协助配合。
两周后,调解员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双方都履行了调解协议,并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中,调解技巧的灵活运用是成功的关键,首先是借助镇村干部的力量,划清了草场界限,其次是在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的时候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法,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耐心劝导,讲道理、提建议,在双方观点接近时,再面对面调解,调解员方法得当,切入口准确,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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