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男,199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判决,维持对陈某的定罪量刑。2019年3月28日交付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九成分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9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九成分局黄湖第十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和一次分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9月3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
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2日,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分局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分局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月1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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