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徐某某涉嫌洗钱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80°c 2024-09-03
导读:本案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关联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罪名由洗钱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也由三年变更为二年六个月。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20年,郑某某(另案处理)以投资公司营运、银行过桥等业务为由,承诺按投资额1.5%-6%不等支付月利息,向20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70000余万元,尚未归还集资金额16000余万元。徐某某与郑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其明知郑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仍先后多次将其名下的台州银行卡(尾号3366),柯城农商银行卡(尾号3495),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9529),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7055),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744)提供给郑某某用以收款转账。经审计,五张银行卡收取资金共计180673661.19元,支出资金共计180673701.79元。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由于徐某某未委托辩护律师,法院将该案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通知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辩护。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徐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徐律师接到指派后,当天就与被取保候审的徐某某取得联系,徐某某于第二天到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并陈述自己并未参与整个非法集资活动。之前因为是男女朋友没在意,出于郑某某是自己的女朋友,将银行卡借给郑某某公司经营使用也未多想,郑某某案发后,自己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接到公安部门的电话后,就自动投案。承办律师能感觉的到,受援人既做好判刑的准备,也做好了罚款的准备,受援人态度一直很好,也一直配合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是承办律师在阅卷后,发现本案的罪名还是有争议。虽然受援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受援人徐某某洗钱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但洗钱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本案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承办律师与公诉人、审判人员沟通。最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变更起诉。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某系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量刑建议按照公诉人与被告人徐某某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予以适用。5、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适用缓刑。

2022年3月21日,柯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关联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罪名由洗钱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也由三年变更为二年六个月。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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