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间,被告人安某(哈萨克斯坦籍)在其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某学校国际教育部男生106宿舍内,先后多次容留甲、乙、丙、丁吸食毒品大麻。
2018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安某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代理意见】律师受理本案后,查阅了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开展了调查取证等工作,于一审前,辩护人提交预录取通知书、奖状证书、情况说明,证明安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且已经取得北京某大学的预录取通知书。
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安某生于2000年12月27日,截至2018年6月案发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安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2018年6月26日,安某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构成自首。
三、安某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文体活动表现积极,一贯生活表现良好,系初犯
众所周知,高中阶段的学习是很紧张、压力很大的,但是安某在短短的两年高中生活中,获得了大大小小的奖状证书24个,受奖励表彰的范围涵盖学习、文体活动和生活卫生各个方面,综合表现非常突出。比如,因为学习优异,多次获得“单科状元”、“进步生”称号,获得过“品学兼优奖”;因为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作文比赛、朗诵比赛、运动会、校庆展演等活动中表现突出都获得了很好的名次;在每学期的宿舍内务评比中也多次获得表彰。
根据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某学校出具的《安某在校表现情况》证明,安某于2016年9月转入该校国际部高一年学习至今。该生汉语语言能力较弱,学习上比较吃力,但是一直努力学习,除了课堂上偶尔睡觉外,没有其他的课堂纪律问题。比较热心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曾带领国际部学生积极排练节目,为学校80年华诞献礼。有较强的表现欲、爱好朗诵、舞蹈等。
由此可见,安某是一个勤学、好强、积极上进、团结同学的学生,此次涉嫌犯罪确实事发突然,出乎所有老师同学的意料,是典型的一时糊涂犯下严重错误。
根据刚刚得到的消息,安某已被北京某知名大学预录取,只要足额缴费、按时报到就能拿到正式录取通知书,而且安某还取得了奖学金。
四、本案犯罪性质及情节比较轻
1.本案他人吸食的毒品为大麻,与冰毒、海洛因等毒品相比,毒性较小,成瘾性较小。
2.在案证据证实,安某等人吸食大麻尚未造成吸食者毒品成瘾,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较小。
3.安某性格文弱,容易受他人思想左右,大麻是甲和乙购买的,吸食毒品及在何处吸毒都是听从其他的提议实施的,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是较弱的。
4.安某没有吸毒积习,与社会闲散人员没有来往,此次吸食大麻并容留他人吸毒是偶然因素引起的,其容留的对象是同班同学,并非社会闲散人员或者吸毒人员,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表现很突出
案发后,安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与他人共同吸食大麻的事实,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深刻的悔意。在辩护人会见安某时,他也一再表态,以后绝不会再犯此类错误。
案发后,北京市西城区某学校已经给予安某开除处分,在准备高考的关键之年安某已辗转两所学校,但是在此情况下,安某仍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了北京某大学车辆工程专业的入学面试,现在已经是一名等待入学的准大学生了。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安某的一贯学习、品行表现,犯罪情节,在本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能够更多地考虑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避免断送安某未来在中国学习发展的大好前程。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认定构成犯罪给予当庭教育的基础上,决定免除对安某的刑事处罚。并且恳请法院对安某的本案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安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可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安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被告人安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评析】根据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发【2017】74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七)容留他人吸毒罪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2016年4月11日)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结语和建议】一、学校在管理住宿的未成年学生时,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引导
未成年人,即便刚满18周岁,也还是个孩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控能力都处在不成熟的状态,需要成年人的监管。学校应加强监督引导。
二、学校应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涉嫌刑事犯罪,学校不能一纸开除决定了事,应当本着对社会、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积极面对本校学生面临的刑事处罚。
三、留学中介机构应加强外国留学生推荐的质量把关
作为国内留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一定要做好日常监督引导作用,在出现问题后积极面对,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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