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方某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76°c 2024-08-29
导读:本案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进一步梳理案情,确认涉案金额,结合被告人及其他犯罪参与人员的讯问笔录,发现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矛盾问题,并将这些矛盾问题作为对受援人进行罪轻辩护的关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以来,李某与方某鹏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湖南省某县多地出租房内,利用多名“卡农”(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专门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流转涉案资金的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及配合支付验证;由刘某安排人员专门负责帮助上线接收、转移资金,李某负责看守“卡农”及提供食物,方某鹏负责提供本人银行卡及拉拢其他“卡农”。经查,该团伙接收、转移资金流水金额超过570万元,其中55万余元系诈骗浙江永康、江苏常州等地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2021年1月6日,浙江永康市公安局对方某鹏予以刑事拘留。2月9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方某鹏。10月8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方某鹏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19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方某鹏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浙司〔2019〕102号)的规定,通知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叶灵巧律师担任方某鹏的一审辩护人。

叶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永康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复印和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经过详细地阅卷和思考后,认为本案有以下三个焦点问题:一是犯罪所得是否达到起诉书中的数额;二是方某鹏属于主犯还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能认定方某鹏为从犯,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是本案与上游犯罪的量刑之间如何平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增加刑罚量要与上游犯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罪。

带着前两个焦点问题,叶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方某鹏,向其核实了案情和相关证据。据方某鹏陈述:他是由亲属丁某带入该团伙,平时参与犯罪活动都是刘某等管理人员确定好地点后通知其到场,其在团伙活动中并无决策的权利,日常工作就是听从其他人员的指使提供手机和银行卡,不清楚具体转移了多少犯罪所得,其工资由丁某支付,按日结算工资。

对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叶律师了解到上游犯罪还在湖南省某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叶律师将该情况与承办法官沟通,承办法官联系当地法院了解到,公诉机关对上游罪犯刘某的建议量刑比方某鹏的建议量刑更低,故综合考虑本案,该案等待上游犯罪判决后才予以宣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12月23日,在法庭第二次庭审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量刑四年。针对公诉机关地指控及被告人方某鹏的犯罪情节,叶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指控方某鹏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金额和犯罪事实有异议,经庭前会议与公诉人核对后,公诉人已变更指控的数额。犯罪事实部分,起诉书中称“方某鹏伙同李某、刘某经事先商量确定犯罪地点”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是刘某、李某等管理人员确定好地点后通知下线到场,方某鹏在该团伙中并无决策的权利,这点在刘某、李某的笔录中都可以看出。方某鹏系丁某带入团队,工资由丁某支付,工资的结算方式是按日结算。从分工上看,方某鹏是听从其他犯罪参与人员的安排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并不被直接允许接触犯罪所得。可见,方某鹏在该团伙中的地位远没有起诉书中所称的重要。

二、被告人方某鹏系从犯。方某鹏在本案不是组织者,在平常的犯罪活动中也是听从安排,作用较小,仅为起到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方某鹏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可改造性强,且参与犯罪时间不长,犯罪所得不多。

四、方某鹏在庭审中表达出诚恳的认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本罪的量刑应当与上游犯罪判处的刑罚相平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增加刑罚量要与上游犯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罪。两者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方某鹏予以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2年4月15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公开宣判并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方某鹏系从犯和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决方某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方某鹏当庭表示不会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进一步梳理案情,确认涉案金额,结合被告人及其他犯罪参与人员的讯问笔录,发现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矛盾问题,并将这些矛盾问题作为对受援人进行罪轻辩护的关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从被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四年到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援助律师的工作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文章
正在咨询更多
最新推荐更多
首页 > 案例库 > 浙江省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方某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