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某日,张某甲及其妻子来到了南宫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通过张某甲叙述得知,与其产生矛盾的对象是前邻居张某乙,两家是前后院,中间隔着2米的胡同,以往相处非常和睦,直到张某乙为了增加收入,在自家房顶上搭建了高3.4米的彩钢棚,用来光伏发电。因为该建筑是搭建在房顶上的,影响了张某甲的院内采光,尤其是冬天。张某甲认为严重影响了房屋的采光,因此多次找张某乙要求其拆除彩钢棚,均遭到强烈拒绝。两家经常因为这件事争吵,矛盾就此产生,并且愈演愈烈。于是张某甲来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调委会在接到张某甲的申请后,随即展开前期调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当事人以及相关知情人,迅速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了解到引起矛盾纠纷和争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张某甲认为张某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严重影响了自己日常生活;二是张某乙认为自己在自家房子上搭棚子,是自己的自由,未占用他人地盘,张某甲无权干涉。
根据矛盾症结所在,调解员着手理出了调解重点和方向。调解员首先邀请双方坐下来,进行“面对面”现场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张某甲和张某乙同时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张某甲要求邻居张某乙将自己房屋上的彩钢棚予以拆除,以确保自己家房屋院落的正常采光;张某乙则认为自己搭建的彩钢棚是用来光伏发电的,这是国家积极号召和支持的,自己没有错,要求继续保持现状。
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告诉张某乙响应国家号召没错,但自家盖房子盖棚子并不是想怎么盖就可以怎么盖,要本着相邻互不影响,便于生产生活的互利原则,只图自己利益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不道德的。尽管调解员苦口婆心地劝解,张某乙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侵占别人的地方,并不同意做出让步,因此双方未达成共识。张某甲明显失去耐心,几欲争吵,双方当事人情绪都非常激动,当天的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调解员结束了这样的调解方式,“面对面”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调解员决定另辟蹊径。
次日,调解员换了另一种调解方式,采用“背靠背”各个击破的调解方式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分别找到张某甲和张某乙,通过单独谈话,了解他们各自的真实意图,找到症结所在,进行个别说服教育,以法服人,为他们讲解房屋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法律依据,让他们在思想上有松动。
调解员找到了张某甲,指出张某乙家的彩钢棚虽然影响到了张某甲家的采光,但是张某乙建设彩钢棚也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建设光伏发电增加收入,并不违法,所以张某甲无权要求其拆除,不要因为这一件小事破坏了多年的邻里关系。在与张某乙的沟通过程中,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近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近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虽然张某乙是在自家房屋上建设彩钢棚,但也要本着互相便利的原则,不能一味的搞增收却严重影响了邻居的日常生活需求,这种行为也是不可取的。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是幸福生活的坚实基础,不要把关系搞僵。
之后,调解员到现场对他们前后邻的距离及房屋高度进行了详细丈量,对张某甲所说的挡光面积进行了实地查验,在事实面前,张某乙终于认识到自家彩钢棚的遮挡,影响了邻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
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矛盾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事情出现了转机,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握手言和。最终调委会制定了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张某乙同意降低自家彩钢棚的高度,张某甲也同意不再要求拆除。此次邻里纠纷终于和解,两家前后邻居又恢复了和睦与亲密。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张某乙将彩钢棚的高度降低到合适的高度,不影响张某甲家的采光,减少给邻居带来的影响;
2.张某甲、张某乙均表示日后和睦相处,在生产生活方面互相帮助,互惠互利,和睦相处。
通过调解员的督促和回访,了解到张某乙已经降低了彩钢棚的高度,张某甲表示也很满意,双方当事人都已经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点评】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及农村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日益紧张,于是有些人违规建设用房,导致住宅相邻密度过大,还有些人甚至为谋求便利乱搭乱建,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而导致的邻里纠纷日益增多。
但由于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原因,对相邻权的认识还不够,因而相关纠纷日益增多,时有发生,及时化解此类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占着越来越大的比重,这类纠纷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和睦关系,重则往往易引起矛盾激化,演化成家族群体性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等等。
本案中,调解员经调查分析起因,使用不同的调解技巧,耐心细致教育说服,引导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与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意识到遇事找法,有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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