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顾某某与某出租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55°c 2024-08-27
导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企业常会因为业务原因,设立下属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实施法律行为产生法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被撤销、合并后,总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顾某某入职上海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2017年5月,顾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其个人公积金账户缺缴2011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共计20700元。顾某某当即找到上海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公司经核算发现情况属实,顾某某当即向公司补缴了自己承担的部分,公司也当即承诺顾某某予以补缴,当事人顾某某便离开了公司。

2022年8月,顾某某查看公积金账户发现立仍然缺缴当年的那笔钱,顾某某当即回到原单位进行询问。但出租公司表示,由于上海市某出租车公司第一分公司已与第二分公司已经合并,且办理此事的财务人员已离职,因此拒绝办理。

后续,顾某某找到出租车公司多次协商无果。2022年8月某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上海市宝山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后,情绪都比较激动,各执一词。顾某某表示,自己办理离职的时候就已经将公积金欠缴的事向当时的领导提出,但如今已经过了5年,为何欠缴的公积金依旧没有补缴,对此自己很困惑;其次,不管是第一分公司还是第二分公司都是属于上海市某出租车公司,公司不能以部门整合、企业合并、工作人员调整等理由搪塞自己,拒绝办理此事。顾某某越说越气愤,强调事情发生后自己来到公司要求处理,但公司对自己的事情十分不重视。

上海市某出租车公司的调解代表王某某表示,这件事情开始时公司的态度不好肯定是不对的,但是也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公司在部门整合、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下,对这件事情确实是忽略了。但因为已经时隔多年,要重新处理此事需要经过公司的一系列程序,需要向领导申请、需要等领导审批,所以在顾某某向公司提出补缴后又耽搁至今。同时因为第一分公司已经被撤销,一些原有的信息数据也不一定能找到。出租车公司认为,这是原分公司是纠纷案件,现在该分公司已经注销,对应的权利义务按理来说也已经消失。但是今天来到这里调解,已经表示了公司积极解决事情的态度,公司愿意补偿顾某一笔经济补偿金以解决此事,请顾某能够放心。

调解员指出,公司不能以部门整合为由,提出原有部门已经不存在而拒绝处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法律上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只是总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其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就本案而言,出租车公司整合各下属部门而撤销了原来顾某某任职的第一分公司,曾经产生的法律纠纷,原本由第一分公司承担的债务应当由作为总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

另外,出租车公司长期欠缴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属违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顾某某有权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要求出租车公司补缴。现在顾某某主动与出租车公司协商解决此事而非投诉,出租车公司在己方理亏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解,而不是找其他借口。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两人态度均向缓和方向转变,调委会决定抓住机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上海某出租车公司按规定补缴顾某某2011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并一次性向顾某某支付补偿款5000元。

2.以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就此事再没有任何其他纠葛。

签订调解协议后,出租车公司当即安排财务人员向顾某某转账支付了补偿款,并承诺在三日之内为顾某某补缴公积金。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企业常会因为业务原因,设立下属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实施法律行为产生法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被撤销、合并后,总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的调解中,调解员向当事人明确了分公司和总公司关系,以及总公司应当承担分公司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促使公司方积极配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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