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冯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某某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冯某某被两次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口监狱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冯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冯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冯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的冯某某减刑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冯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冯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冯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5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服刑人员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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