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8°c 2024-08-26
导读:服刑人员姚某某,男,1972年5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21年12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姚某某,男,1972年5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15日入安徽省蜀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9月2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蜀山监狱十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姚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姚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会议认为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姚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姚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姚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姚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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