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在浙江省台州打工多年的唐某被邀请进入了一个黄金期货群。群里的“老师”柯某邀请唐某进行黄金期货操作,一场骗局就此展开。唐某在3月18日、3月19日分别向蓝某提供的账户转入了10万元、13万元。3月20日,唐某察觉到,自己掉入了一个圈套,遂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报案。2019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案件复杂,2019年10月10日蓝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
2021年2月20日,负责审理此案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通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蓝某提供辩护。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陆维臣律师为蓝某涉嫌诈骗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陆维臣于当日到法院复印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前往路桥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蓝某。蓝某说,他是在58同城网站上找的这个工作,办公场所在清流县的一个高档写字楼里。进入公司后,工作比较轻松,日常的工作就是喊喊口号,接受公司的话术培训,使用公司提供的微信账号与客户进行“感情”联络。当时,蓝某也觉得公司不正规,但因工作轻松,工资也不少就留下来工作了。
2019年3月,蓝某的上司陈主管找到蓝某,认为蓝某已经可以进行更赚钱的操作了,蓝某在公司半年的“耳濡目染”下,就同意了陈主管的要求。对于本次诈骗,蓝某借了一个同学的银行账号,并用公司一个叫“柯某”的老师账号联系了被害人唐某。因有其他人长期用“柯某”的账号与唐某进行“感情”联络,蓝某很轻松的诈骗到了本案涉案的款项,并分得了5000元提成。
援助律师陆维臣查阅了整个案件卷宗材料了解到,被害人唐某称她长期与期货群的“柯某”老师联系,已经完全信任了对方,因此也毫不怀疑的将款项打入“柯某”提供的账号。2019年3月18日投入了10万元后,3月19日在老师的要求下补仓了13万元,随后发现被骗。虽然,蓝某平时未使用“柯某”的账号与唐某联系,但在实施本次诈骗前,也用公司学会的话术从事着和“柯某”一样的联络“感情”工作。因此,本案不是一个孤案,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诈骗团伙案件。在犯罪团伙挑选了诈骗对象后,由蓝某实施了诈骗行为,本案中的蓝某在抽成的诱惑下,变成了犯罪团伙的工具。在蓝某案发后,该公司就凭空的消失了。
会见后,援助律师陆维臣与蓝某的父亲取得了联系,他的父亲是村里的农民,因身体不好,平时就在镇子上打零工过活。他气愤蓝某的诈骗行为,又懊悔自己未能教育好他,并愿意筹钱赔偿被害人唐某的损失。
基于上述情况,援助律师陆维臣在庭审前与法院、公诉机关进行反复的沟通。援助律师认为,蓝某构成诈骗罪是成立的,但蓝某在本案中也处在一个“工具人”的位置,蓝某的上司陈主管及某珠宝有限公司虽然目前未归案,但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看,确实也非杜撰。结合本案的诈骗过程看,被害人唐某日常的联系人“柯某”也却非蓝某使用。蓝某父亲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援助律师认为可以考虑给蓝某判处缓刑。2021年3月上旬,蓝某父亲赔偿了被害人唐某1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援助律师陆维臣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蓝某从侦查阶段起就认罪认罚,蓝某在案件中既是一个实施者,也是一个另类的“受害者”,蓝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希望判处缓刑。
最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陆维臣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蓝某的犯罪情节与性质,判处被告人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援助律师依法做好会见、阅卷等工作,并积极促成被害人谅解。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蓝某虽然涉嫌犯罪,但有从轻减轻情节,首先,蓝某在网络上找到“高薪”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接受诈骗团伙的洗脑,自身也沦为了诈骗团伙的犯罪“工具”;其次,蓝某父亲赔偿了被害人唐某1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蓝某始终认罪认罚,因此建议法院能够判处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援助律师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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