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某,曾为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业务。
2002年2月,被告人贺某某利用其受委托处理甲公司自办公司脱钩事宜之便利,指使严某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甲公司下属乙公司的股权。2002年8月,甲公司、丙公司、甲公司下属丁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执行和解协议》: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抵偿丁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据此,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3624余万元的债权。2003年2月和2004年10月,贺某某陆续将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戊公司。
2009年6月,贺某某实际控制的戊公司与被害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戊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戊公司和丁公司对追偿权纠纷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生效判决,导致被害人受让的债权没有了执行依据,债权不再有价值。被害人向贺某某索赔未果,以合同诈骗罪向某市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被害人向该市检察机关申诉,该检察机关作出立案监督的决定,要求该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作出逮捕贺某某的决定。
该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贺某某在受托代理业务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虚假债权,并通过几次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确定债权,在向被害人转让债权的过程中,隐瞒据以确定债权的执行裁定已经被依法撤销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贺某某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通过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积极有效的辩护,2019年5月20日,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贺某某无罪。二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撤回了抗诉。
【代理意见】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贺某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如下:
一、涉案债权系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等自办企业脱钩改制过程中所产生,而银行工作人员只关注以物抵债进行债务消除,而未意识到该抵债行为将导致新债务的产生,即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追偿权,该债权的产生非贺某某诱使他人或者与他人串通、操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结果,乙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行使追偿权合法合规,公诉机关推断涉案债权系贺某某精心策划的骗局无证据支持。
二、乙公司的公章于2002年10月才封存,之后由甲公司转交给乙公司,故各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对乙公司的控制权仍属于甲公司。
三、乙公司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某华大厦1-3层,并于2001年1月20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同年10月25日某房产公司出具了乙公司购买上述房产的《购房款及欠款抵销函》;
四、乙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刘某某,刘某某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合法有效,被害人钟某某、林某某之所以在(2009)某高法审监民再字第72号民事判决中败诉,系因某区人民法院违法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以及钟某某、林某某应诉不当所致。
五、贺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被害人钟某某、林某某,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2日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2日指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公诉机关指控贺某某利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时间空隙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钟、林的事实不能成立。
六、涉案追偿权历经多次生效裁判确认合法,虽然(2009)某高法审监民再字第72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债务尚未履行及追偿权无效,但均系法官的法律观点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所致,而非客观事实发生了改变。
七、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收到恢复执行的裁定书及撤销《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分别系2009年8月20日和2010年9月14日,而贺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就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钟某某、林某某,故公诉机关指控贺某某向二被害人隐瞒执行裁定书已恢复执行的事实无证据支持。
综上,贺某某在转让债权之前不可能知道戊公司享有债权的依据会被撤销,其未刻意隐瞒,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贺某某无罪,二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撤回了抗诉。
【裁判文书】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债权转让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3000万元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贺某某无罪。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起抗诉。二审期间,该省检察机关认为抗诉不当,于2019年11月26日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9年12月9日,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该省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案例评析】该案辩护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主要在于以下三点原因,可为其他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借鉴经验。
一、积极调取证据,发现被忽视的关键细节
该案涉及的债权涉及农业银行改制、执行和解、多次诉讼,历时多年,背景复杂,为了搞清楚案件情况,辩护人分别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法院等调取诉讼和执行档案材料,也向当年的代理律师了解和调取了诉讼材料证据。
通过详细分析和梳理诉讼材料,辩护人发现了公诉机关、甚至被告人都忽视了的一个关键事实:执行裁定其实有两份,债权转让之前被恢复执行的那一份裁定,并不是该案执行的依据,即便恢复也不会影响到债权的有效性,所以贺某某在转让债权之前不可能知道债权的依据会被撤销,没有刻意隐瞒,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辩护人通过调取证据发现了当年抵债物业已经被接收,债权依法成立的事实。
二、通过绘制思维导图,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由于之前的债权形成的法律程序复杂,诉讼过程也复杂,辩护人通过梳理案件情况绘制了图表,在约见公诉人沟通法律意见时,展示图表帮助检察官了解案件事实。在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公诉人对贺某某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为了让法官在庭审的有限时间内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开庭之前,辩护人除了提交调取的证据以外,还提交了思维导图,帮助法官了解案情。
三、特破常规,庭审中重在阐明事实和展示证据
由于案件争议焦点较多,辩护人首次参照民事诉讼答辩的方式,在经得主办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提前给法官寄送了针对起诉书的初步答辩意见,让法官提前把握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庭审的有效进行做好了准备。
在庭审中,辩护人将超过80%的时间放在了庭审发问、质证举证,让法官充分了解了案件的真相,了解了每一份证据的真伪和证明效力。
在法庭调查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进行了简短有力的反驳,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结语和建议】本案由于受到了不良资产行业、当地律师行业的普遍关注,其无罪的意义,不仅关系到贺某某个人的自由,还对社会,对行业影响深远。这份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不良资产这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里,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应该得到遵守,刑法不应该随意作出否定评价;同时,银行作为商业机构,被害人作为商业交易一方,应该遵守契约精神,自愿承担商业风险,不能滥用刑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商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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