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73年1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9日入XX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执行刑罚。吴某某于2012年9月18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2月10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分别于2016年7月15日和2019年3月18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7月1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三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吴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会议认为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7月2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9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月2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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