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石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79°c 2024-08-20
导读:本案案由是离婚纠纷,受援人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一年多时间内双方夫妻关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男方有家不回,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女方在精神上受到多年折磨,判决后终于能够解脱。
【案情简介】

1998年,女方石某某与男方王某某认识相恋,并一起同居生活。于2007年11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 2003年生育大女儿,名王某娇,现在大学就读,2005年生下二女儿,名王某二,现就读高二;2007年生下三儿子,名王某三,现就读初三。2013年开始王某某开始有出轨行为,一开始石某某看在三个孩子份上原谅王某某,和家人一起做王某某思想工作,希望王某某能以家庭和睦为重回心转意。但王某某不听劝说,反而在2019年2月以外出打工为由,到北海市与一女子租房居住。2019年期间王某某很少回家,家中一切家务和小孩抚养全由石某某自己一人承担,对这种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石某某无法忍受,对王某某完全绝望。2020年4月22日,石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王某某不承认出轨,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为了给双方一个和好机会,驳回石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一直都不联系,王某某甚至连三个孩子的电话都不接,夫妻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至此,石某某坚决要求离婚。

石某某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遂向铁山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石某某经济困难,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同意依法指派北海市海城区和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坚玲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听取了女方石某某的陈述、收集证据、理清案情后,代女方石某某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求:(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二)从有利于儿女身心发展方面来考虑,小孩应由女方石某某携带抚养, 男方王某某一次性支付从2019年2月至2021年12月的抚养费102000元,每月按3000元计算;(三)2022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三个小孩抚养费3000元,直至十八周岁为止。

开庭前,石某某提交了证实其本人和小孩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双方争吵的微信截图、王某某出轨视频等证据。由于庭审王某某不出庭应诉,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如下:(一)准许女方石某某与男方王某某离婚;(二)女方石某某与男方王某某共同生育的次女王某、长子王某由女方石某某抚养,男方王某某自2022年1月份起,于每月28日前向女方石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700元/人/月,直至十八周岁为止;(三)男方王某某向女方石某某支付经济补偿费70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案件点评】

本案案由是离婚纠纷,受援人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一年多时间内双方夫妻关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男方有家不回,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女方在精神上受到多年折磨,判决后终于能够解脱。

本案中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文章
正在咨询更多
最新推荐更多
首页 > 案例库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石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