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甲的院子位于弟弟谢某乙和宋某某两家院子中间。2022年4月,西宁市湟中区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调委会”)在该村排查矛盾纠纷过程中得知,因谢某甲长期不在该处居住,其与谢某乙共用的一堵老旧土砌分界墙因年久失修部分已经坍塌,剩余部分如果不做维修,很有可能会因雨水冲刷而倒塌。于是,谢某甲想借修缮其与宋某某分界墙的时机,一并修缮其与弟弟谢某乙家的分界墙。村调委会知道谢某甲与谢某乙两兄弟之间宿怨已久,担心双方可能会因此引起肢体冲突,便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2022年4月某日,村调委会主任联系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称本村有两个村民,可能会因为一堵危墙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已主动介入调解,但因两人积怨已深,调解难度大,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希望镇调委会可以派员协助调解。当日,该纠纷经村调委会调解未能成功。
4月11日,村调委会与镇调委会成立调解小组,约定下午到两位村民家中进行走访。走访前,村调委会主任介绍了两户村民的具体情况,谢某甲和谢某乙是邻居,也是亲兄弟,多年前兄弟间打架导致谢某乙受重伤,谢某甲因故意伤害入狱,此后双方不相往来。调解小组到达谢某甲家中时,谢某甲正在和邻居宋某某修砌共用院墙。面对主动前来的调解小组,谢某甲十分配合,主动陈述了他的困难和要求:将快坍塌的土墙推倒,重新修建一堵墙,所有费用由自己承担,只希望谢某乙不阻挠,配合修建工作。调解员现场进行了勘查,纠纷涉及的土墙就在谢某甲入户门处,大概十几米的土墙,中间部分已经坍塌,部分墙体缝隙较大,预测若遇上大雨极有可能坍塌。
据此,调解小组认为谢某甲要修建分界墙的要求合理,也对谢某乙有好处,为什么谢某乙就是不同意呢?怀着疑问,调解小组到谢某乙家进行了走访了解相关情况,谢某乙自称不在家中,调解员与其在电话中进行了交谈,谢某乙也表达了他的想法:这堵墙虽然是两家共用的,但是分家的时候分给他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双方打架自己受了重伤,谢某甲因此入狱,他不愿与谢某甲再有任何往来,现在谢某甲要修墙可以,但是不能碰他的土墙。调解员向他转达了谢某甲的要求,并说明修建院墙对谢某乙也有好处,同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相关规定。起初,谢某乙态度坚决,谈话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村调委会主任的建议下,调解小组找到谢某乙的妻子并做通了她的思想工作,谢某乙的妻子答应回家后帮助劝说谢某乙,承诺如果谢某乙改变主意他们将会到主动找调解小组。
见此情形,调解小组再次来到谢某甲家,劝告其先缓一缓,矛盾总会解决,此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将矛盾激化升级,已坍塌的那部分墙先用铁皮挡住,等双方协商成功之后再动工。
第二日早上,谢某乙和妻子一起来到了镇调委会,谢某乙说自己昨天在忙,觉得通过电话没有表达清楚自己的想法。谢某乙再次强调,自己虽说和谢某甲是亲兄弟和邻居,但是双方的积怨已深,不希望再和对方发生任何关系。调解员借此机会耐心地劝说谢某乙,先是“摆事实”,从客观现实出发,告诉他双方的血缘及地缘上的关系是事实关系无法改变,不是哪一方尽量避免就能不产生不存在的,从父母亲的赡养,到子女交往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可能避免,双方必然是有关系的;再是“讲法律”,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二人作为邻居有相邻关系,从门口道路,到排水,到采光,双方可能产生来往的机会很多,躲是躲不开的;“谈感情”,从伦理道德出发,调解员告诉谢某乙“不走的路要走三遍,不见的人要见三面”,劝说其不能用过去就断定将来,不能过于绝对。经过调解员一个多小时的劝解,谢某乙最后同意与谢某甲协调此事。
调解员立即联系村委会主任和谢某甲,约定当日午饭后就到镇调委会面对面调解。调解一开始,因双方不愿交流,调解员一直充当传话筒角色,使得“面对面”调解的效果不佳,调解员及时转变交流方式,要求双方直接相互表达诉求。谢某乙经过早上劝说之后,态度明显有所转变,他表示谢某甲可以将土墙推倒,但谢某甲与邻居宋某某的共用院墙不能挨着自己的房屋墙壁,并且土墙推倒重砌的时候谢某甲只需要砌自己的,不要与自己家挨着。谢某甲表示全部同意。调解员现场电话征求了邻居宋某某的意见,宋某某表示同意。在调解员的建议下,考虑到相邻权其他内容,双方还就窗户、烟洞朝向等问题一并进行了协商。协议签订后,调解员不忘叮嘱双方,哪怕不能以兄弟之亲相处,依然也要以邻居之礼相待,今后可能还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双方一定要克制忍让,让未来的路更宽。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谢某甲与宋某某共用的院墙不得靠在谢某乙的房墙上,留缝2公分;
2.谢某甲与谢某乙共用的土墙段可以让谢某甲推倒并砌新墙,以谢某乙墙角与老墙(原草房)拉线为界;
3.双方房屋都不得依靠对方墙体;
4.谢某乙房屋墙上的窗户、烟洞(2009年建)都不得成为双方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借口;
5.谢某甲修建墙体(争议土墙段)时,谢某乙不得阻挠;
6.双方不得再以此发生纠纷,如一方违约另一方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7.该协议即时履行。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邻里纠纷往往事情不大,但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如何维护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各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扎根于群众,最熟悉民情,在调解邻里纠纷时有着天然优势。
此次调解值得肯定的是:其一,村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作用充分发挥。村调委会调解员在排查矛盾纠纷时,敏锐觉察到当事人因历史积怨深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从而主动介入调解,做到了矛盾纠纷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其二,镇村联合调处时机把握恰当。村调委会在预测到第一次调解可能失败后,便及时通报镇调委会并请求派员参与调解,为镇调委会早作安排,快速调处纠纷奠定了基础。其三,情理法交融解开矛盾症结。调解员结合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血缘关系和历史积怨,通过亲情感化、说法明理,帮助兄弟二人解开心结,消除隔阂,不仅达成了调解协议,也缓和了日后双方间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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