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郭某某与韩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85°c 2024-08-17
导读:亲人意外离世,破坏原本稳定的家庭结构,对死者整个大家庭产生巨大冲击,家庭成员之间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也难免产生分歧,若处理不当,会严重破坏亲情,让本就负担沉重的家庭雪上加霜。本案中,调解员紧抓亲情主线,同时,情法结合、双向推进,既阐明法律规定,又强调血肉亲情、血脉联系,最终产生事半功倍效果。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村村民郭某某(女)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丈夫韩某甲于2021年11月因车祸去世,自己与丈夫共育有两个子女,均未成年。丈夫死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等赔偿,均由保险公司及事故车主打到公公韩某乙的银行卡上,而韩某乙至今也未将钱进行合理分配。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子也登记在韩某乙名下,对子女抚养和未来生活问题产生很大忧虑,遂提出调解申请:一是要求韩某乙分配除丧葬费以外的其他款项;二是希望韩某乙将郭某某现居住的两间房屋进行过户,以保障自己和子女的生活。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刻选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经了解韩某甲因车祸去世,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保险公司和车主合计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等共计100万元,其中3万元丧葬费已经使用,剩余97万元全部打到韩某甲父亲韩某乙的银行卡上,但至今韩某乙未对剩余金额进行分配。郭某某与韩某甲婚后一直和公婆共同居住在一个院内,房屋均是由韩某乙承建,产权也在韩某乙名下。

郭某某表示,韩某甲的赔偿金属于韩某甲遗产范围,韩某甲父母、两名子女和自己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自己之前向韩某乙提出按照遗产分配方式将剩余款项进行合理分配,但韩某乙总是以“需要用钱时再分”为借口推脱。自己怕影响与公婆之间的感情,不敢再继续要求。但两个孩子都在上学,自己也没有稳定工作,丈夫的去世使生活失去原有经济来源,赔偿的剩余款项又由韩某乙掌握,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只是希望韩某乙能一次性将赔偿剩余款项合理分配,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正常生活。同时提出请求,希望在韩某甲去世后,韩某乙不会收回房屋,并将现在居住的两间西房过户给自己。

之后,调解员联系了韩某乙,说明情况后,邀请他来调委会协商此事。刚进门韩某乙就埋怨郭某某将家事外扬,表示虽然儿子不在了,但都还是一家人,不该让外人掺和家里的事情。听到韩某乙抱怨,调解员及时稳定韩某乙情绪并与其交谈,期间认为,韩某乙的语气虽然生硬但仍顾念亲情,调解成功可能性很大。

接着,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先做郭某某的思想工作,首先对郭某某中年丧夫,同时担负家庭重担,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的事实表示同情,希望她能够鼓足勇气,战胜生活困难,保护好韩某甲留下的亲情、家庭等非物质财富。其次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指出,韩某甲死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等不是其“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继承规则来进行分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其作为韩某甲妻子、子女、父母等都是韩某甲近亲属,都是赔偿权利人,现在赔偿金既然已经支付,但因对于赔偿金的具体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员建议与韩某乙友好协商。同时,调解员向其明确,房屋本就由韩某乙承建,且在韩某乙名下,是否过户应由权利人韩某乙来决定。

之后调解员单独与韩某乙接触,表示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悲剧,对于韩某甲的离世更是使韩家失去了家庭支柱,希望韩某乙能积极面对,保重身体。郭某某中年丧夫,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受到影响,两个未成年子女是韩某甲的血脉,也是韩家希望,且都在上学阶段,各项开销大,剩余赔偿金额的分配对整个家庭很重要,也很有必要,希望韩某乙换位思考,想想郭某某孤儿寡母的不容易。而后重申法律规定,指出郭某某及韩某乙一对孙子女也是赔偿权利人,对赔偿金也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建议韩某乙多考虑一双未成年孙子女的现实需要,对赔偿金进行适当分配。

韩某乙沉默后表示,儿子离世已经是家里最大的不幸,不想再因为金钱伤害更多人的感情,愿意现在就分配剩余钱款,同时也愿意多分一些给自己的两个孙子女。调解员趁热打铁提出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指出韩某甲一家居住的房屋是韩某乙合法财产,韩某乙可以选择过户给儿媳,也可以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等,均由韩某乙自行决定。考虑到郭某某无收入、孙子孙女都还年幼,缺少生活保障,为了家庭和睦,韩某乙决定过户房屋给儿媳。

最后,调解员采用面对面方式,召集双方当事人说明了双方的调解意向,而后指导双方共同协商具体金额的分配。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韩某乙将剩余赔偿金额的97万元,保留30万元后,其余67万元于2022年8月某日到银行转给郭某某;

2.郭某某继续居住在原有两间房屋内,韩某乙配合郭某某将此处房屋过户给郭某某。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亲人意外离世,破坏原本稳定的家庭结构,对死者整个大家庭产生巨大冲击,家庭成员之间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也难免产生分歧,若处理不当,会严重破坏亲情,让本就负担沉重的家庭雪上加霜。本案中,调解员紧抓亲情主线,同时,情法结合、双向推进,既阐明法律规定,又强调血肉亲情、血脉联系,最终产生事半功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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