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5°c 2024-08-16
导读: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岳池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退赔15276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岳池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退赔15276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某现在XX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监狱服刑。张某某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2015年7月17日、2017年8月10日和2019年11月11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1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和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财产性判项中罚金已履行完毕,退赔款履行1100元。据此,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7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19日,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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