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系程某甲和刘某某的儿子。程某甲和刘某某于2011年8月25日在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4日生育程某某,程某某出生后患有严重的癫痫疾病。2015年8月10日,刘某某将程某某交给程某甲的父亲后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拒绝回家。2016年7月左右,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程某甲和刘某某轮流抚养程某某。此后,刘某某多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程某甲离婚,婚生儿子程某某由程某甲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定。但是,其请求均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1月底,刘某某将程某某遗弃在当地一处工业区,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便将程某某带回派出所,并于当天将孩子送到程某甲家中,此后程某某就一直由程某甲抚养。因程某某患癫痫等疾病,程某甲多次带程某某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某市某镇卫生院治疗,为此支出了高额的医疗费及交通费。2019年1月,程某某被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疾。2021年,程某某被认定为精神一级残疾。因程某甲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在其外出务工期间,程某甲只能雇佣他人代为照料程某某,为此产生的护理费用均由程某甲承担。
2021年3月25日,为了解决抚养问题,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程某甲作为程某某的监护人,代替程某某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遂为其开通未成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赵晖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该案指派后,马上和受援人一方取得联系,及时约谈程某甲,认真了解案件情况,仔细听取程某甲的意见。
承办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本案的问题如下:首先,程某某的母亲刘某某虽然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程某甲离婚,由程某甲抚养程某某,但法院前后已多次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因此目前程某甲与刘某某还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是否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其次,程某某除了要求刘某某给付每月的抚养费外,还要求刘某某另外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这些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承办律师查阅了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4月,经过充分准备,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程某某撰写起诉状,调取该案相关证据,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抚养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1、刘某某对程某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刘某某拒绝抚养甚至遗弃程某某,严重侵犯了程某某的合法权益;2、刘某某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抚养程某某的责任,应当支付给程某某抚养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程某某关于要求母亲刘某某承担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的主张,判决刘某某支付给程某某自2018年1月26日(系程某甲独立抚养程某某之日)起至2021 年 3月30日止的抚养费共计12万余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请求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件,因为受援人的父母并没有离婚,只是处于分居状态。关于婚内子女抚养的问题,由于婚姻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所支出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法完全认定另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但本案中受援人的父母实际已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共同生活时的财产状态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承办律师依据这些规定,再结合受援人的实际生活、医疗等实际需要,代理程某某要求刘某某一起承担程某甲已支付的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并要求其负担受援人为衣、食、宿、教育等其他抚养费用的主张,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有效维护民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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