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范某某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共同居住。后二人各自与其他异性密切交往。2019年,杨某某得知范某某和奚某某关系密切,先后购买尖刀、厨刀,意欲对奚某某进行报复。2020年9月18日傍晚,杨某某以向奚某某讨要欠款为由,让方某某帮忙,方某某同意。二人乘车赶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镇找奚某某,途中杨某某回家取来事先准备的装有1把厨刀,1把尖刀的纸袋,在车上杨某某提出要殴打奚某某,后二人一起至奚某某居住的维修店门口附近。19时22分许,经杨某某指认,方某某上前抓住奚某某,随后杨某某双手举厨刀,猛砍奚某某头部一刀,致其倒地,杨某某继续朝奚某某头部砍了两刀,方某某拉着杨某某右手,杨某某挣脱后继续砍奚某某数刀,致奚某某当场死亡。
方某某见状逃离现场,杨某某砍完随即扔掉刀具后亦逃离现场。经鉴定奚某某系他人砍器(如菜刀类)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9月18日晚上,杨某某至浙江台州天台县公安局投案,方某某在天台县某街道的出租屋内被抓获。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奚某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杨某某、方某某,并赔偿140余万元。
方某某因经济困难且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向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为方某某指定辩护。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浙司【2019】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之相关规定指派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蔡婉瑛律师为方某某提供刑事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阅卷、复印资料,在了解本案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后,前往天台县看守所会见方某某。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方某某进一步核实案件相关事实。方某某提到:杨某某说要去讨债让我帮忙下,那我说现在钱不好要,如果钱要不回来怎么办,他说死柴给奚某某吃(就是打他),我说现在法治社会不能打,他说他不会打的。大概一个多月前,我在杨某某家吃饭的时候,他提起有人欠他10万元,让我帮他要钱,我说现在钱不好要的,他说到时候带把刀过去吓唬吓唬他,我说你不能砍,现在法治社会,他说“我傻的,我不会砍的”。杨某某欺骗了我,看到起诉书我才知道杨某某蓄谋已久,根本不是去要债,我感到很后悔,对受害人奚某某造成这么大的伤害。承办律师还了解到,方某某此前因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
2021年4月22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方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系累犯,从重处罚。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方某某不具备故意伤害的直接故意。杨某某以向奚某某讨债为由,骗方某某说有人欠他钱,方某某并不知道杨某某本意就是要伤害奚某某。方某某亦不构成间接故意。
对此,承办律师从三方面进行分析:1、关于方某某对杨某某表示钱要不回来,要死柴给奚某某吃的态度是持反对的,并且当即劝阻的。根据方某某及杨某某的供述,杨某某曾经多次和方某某说过讨不回来钱就死柴给他吃,但每次方某某都劝他现在是法治社会,打架不能打的,杨某某说这个他知道的,讲有数有数。2、关于杨某某案发当时提起带刀装点那个人怕一下,方某某对杨某某携带刀具是不知情的。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其在五次笔录中供述当天晚上有和方某某提到带刀去装点那个人害怕,方某某说去装点害怕可以,但不要真的砍。而方某某的供述中否认当天晚上杨某某跟他提起带刀的事情。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杨某某在当天晚上和方某某提到要带刀,故方某某对杨某某带刀是不知情的。3、方某某无法预见杨某某要伤害本案受害人奚某某。客观方面,方某某没有实施伤害受害人的行为。对此,承办律师从三阶段进行分析:一是方某某抓住受害人奚某某胸口衣服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奚某某逃走,好让杨某某来向他讨债,并非为了伤害他。二是杨某某提刀砍奚某某时方某某的行为是对杨某某进行阻拦。根据公安调取的视频资料、视频截图很清晰的显示,方某某抓住奚某某到杨某某举刀往奚某某头上砍去仅仅3秒钟的时间,且根据证人证词,方某某当时也被杨某某的行为吓到懵住了,之后方某某对杨某某进行阻拦。三是案发后在车上,方某某劝杨某某去投案自首。并质问杨某某为什么用刀砍人。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方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伤害行为,本案认定方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此外,承办律师就量刑部分提出意见,认为即使最终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在公安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2021年7月1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本案判决后,承办律师再次会见方某某,其表示不上诉,努力改过自新,回报社会。
【案件点评】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会见方某某,比较杨某某、方某某的7次笔录中供述辩解,发现杨某某并未告知方某某其真实想法,方某某并不确定杨某某带刀;通过观看本案的监控视频,从中提取从方某某找到奚某某到杨某某举刀砍人之间的时间间距仅3秒,之后方某某有明显的阻拦杨某某行为;通过多位证人亦证实,方某某有说到让奚某某快跑并有阻拦的行为。据此,承办律师从方某某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方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对方某某做无罪辩护。同时,承办律师在量刑部分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最终,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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