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强奸罪(未遂)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95°c 2024-08-09
导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强奸案,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林某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若有上述情节,林某分别有哪些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从轻、减轻的幅度分别是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林某的犯罪主观方面是什么状态,其犯意的产生是基于什么样的影响,其心理活动是怎样的。
【案情简介】

林某,案发时年仅15岁,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中站区人民法院通知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林某提供辩护。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珍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中站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复印了卷宗材料,认真研究了侦查、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询问笔录,了解了基本案情,然后到焦作市看守所会见林某,听取林某的供述及辩解意见,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过阅卷和会见,承办人了解到:受援人系高三学生,在校外租房走读。林某在某音视频平台上看到有人先怀孕后结婚,便在脑中种下了毒瘤,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碰到租住在其朋友隔壁的两名高中女孩后,随即产生了强奸的念头,意图使其二人被害后成为其女朋友。2020年8月28日1时许、2020年8月30日1时许,林某先后两次到达案发的住宅楼,因该住宅楼系老旧小区,林某可以轻松的从单元楼后侧借助空调外挂机与二楼没有密封的阳台爬上三楼,翻窗进入被害人的出租屋,且两次均是发现屋内无人又无值钱物品后从屋门离开。2020年9月2日2时许,林某第三次翻窗进入被害人房间,看到被害人在熟睡,便在被害人的床头将衣服脱掉,准备对其实施强奸。窸窸窣窣的声音将被害人惊醒,女孩被吓得惊叫一声翻身下床,连忙跑到同住室友的房间,与室友合力将房门顶死,拿出电话报警。林某撞门未果,携带衣服从屋门逃跑,在楼道内穿好衣服后,又一次从窗户翻入被害人的卧室穿上鞋子后翻窗逃离。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一是林某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二是若有上述情节,林某分别有哪些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从轻、减轻的幅度分别是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三是林某的犯罪主观方面是什么状态,其犯意的产生是基于什么样的影响,其心理活动是怎样的。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对照案件卷宗整理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多次与受援人母亲进行谈话,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并向心理学老师进行咨询,以便能深入剖析其心理活动,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法庭教育,矫正其非正常的心理。

2020年12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指控,林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林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承办律师当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犯罪系未遂犯,且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受到社会不良影响误入歧途,应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林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出生于2005年2月份,案发时尚不满16周岁,其正处于青春懵懂期,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其早早辍学、步入歧途的主要原因。望法庭考虑其年龄、受教育状况等原因,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且从其犯罪的手段及过程考虑,与恶性犯罪有一定区别,恳请法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当庭供述一致,有坦白情节,恳请法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罪名成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林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宣告后,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至此,本援助案件结案,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效果及援助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强奸案,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林某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若有上述情节,林某分别有哪些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从轻、减轻的幅度分别是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林某的犯罪主观方面是什么状态,其犯意的产生是基于什么样的影响,其心理活动是怎样的。为解决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认真阅卷并及时会见受援人,对照案件卷宗整理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多次与受援人的母亲进行谈话,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并向心理学老师进行咨询,以便能深入剖析其心理活动,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法庭教育,矫正其非正常的心理。法庭上,承办律师从发表了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前的法庭教育阶段,法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均对受援人进行了语重心长的说服教育,林某也一再表态,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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