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伟,于2015年入职山西省太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2月刘某伟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散打训练时与公司保安部主管王某堂演练中受伤,导致左膝韧带撕裂,手术治疗后仍存有后遗症,经鉴定,刘某伟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1月刘某伟被公司辞退,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7年7月28日,刘某伟向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刘某伟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决定维持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4月,刘某伟将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诉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结果该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均败诉;2018年刘某伟还因工资与双倍工资、赔偿金等向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因该仲裁案诉至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结果为刘某伟的诉讼请求得到部分支持。
2020年7月,刘某伟向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以原训练中教官王某堂、太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经查,刘某伟系农民工,在太原务工从事保安工作时受伤,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已多次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其纠纷仍未解决,为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与诉权,充分履行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明确纠纷中各主体的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次诉讼中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得郎中律师,为刘某伟提供法律援助。
郎中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刘某伟进行了详细沟通,并迅速前往小店区人民法院狄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并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就案情、被告送达情况、后续程序处理等进行了解,并查阅了相关证据。刘某伟提供了自2016年12月起约700页案件材料。
郎中律师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确定下一步办案思路:(一)由于之前工伤认定案件均败诉,公司方很可能拿出相关判决与证据,撇清公司责任;(二)本案中由于其他救济手段已用尽,此次提起侵权责任纠纷很可能划分相关主体的责任;(三)整理提交补充证据,制作案件时间节点一览表,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法院。
庭审中,由于准备较为充分,庭审效果较好,经两次开庭,法庭基本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2020年10月14日,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105民初4904号判决书,判决王某堂赔偿刘某伟各项损失83404.25元。
【案件点评】本案在事故刚发生时,由于未保留足够证据,导致刘某伟在之后的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中处处被动,最终彻底败诉,未成功认定工伤。但即使最后判定不构成工伤,本案发生侵权事实,刘某伟的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案的要点便是,要求公司与王某堂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具体法律依据依然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本案中,援助律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主张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援助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本案可以说是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受援人刘某伟的损失与诉求得到了人民法院较大的支持。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对本案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援助,也使得刘某伟多年来的维权之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通过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的胜诉,取得了让被援助人较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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