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于2021年9月8日进入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网络主播一职,工作内容主要为直播卖货,工作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八点至十点的直播黄金时间段。2021年9月20日,魏某某被诊断为宫内早孕,但考虑到自己刚入职,且为了保障自己的收入,魏某某选择继续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完成卖货的绩效考核,未将怀孕事宜告知公司。因魏某某进行主播时需要站立介绍、展示商品,时常工作至深夜,体力负担较大,医生在之后的检查中建议魏某某休息保胎。魏某某于是将怀孕事宜告知公司,并询问能否减少直播卖货时间或转至幕后辅助工作。公司考虑到直播效益,予以拒绝。魏某某无奈,继续进行网络主播相关工作,但因有孕在身,未能达到预期带货效果,品牌方向公司表达了不满情绪。2021年10月20日,公司以魏某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魏某某因身体有孕,考虑到保胎要紧,在与公司简单沟通后,暂且搁置该事。2021年12月3日,魏某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到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耐心查看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医疗诊断报告等证据材料,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于当日受理了魏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将该案指派给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的解善宇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前往法律援助中心会见魏某某,查看涉案证据材料,详细询问案件细节,全面了解案情,并检索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承办律师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魏某某孕期职工想要再就业的难度较大,即使公司违法解除成立,也仅仅只需支付赔偿金,而魏某某后续将无法享受相关生育费用及津贴等。而孕期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故承办律师建议魏某某选择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期间的工资,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与家人商量后,魏某某同意了承办律师的建议。
2021年12月6日,承办律师向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立案材料。2022年1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对方代理律师认为,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并认为魏某某做为网络主播,没有达到公司的直播绩效考核要求,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承办律师根据本案案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一一进行反驳。承办律师认为,双方自始至终均未有任何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因系知道魏某某怀孕后,需要休产假,这会影响公司直播效益。同时公司未为魏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如解除劳动关系,可免去其在女职工生育一事上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魏某某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该期间的工资损失。
由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仲裁庭前后2次开庭审理。因为疫情原因,第二次开庭时间延期。期间承办律师及时与受援人沟通案件进展,缓解其精神上的焦虑,并多次与仲裁员沟通、询问。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2022年5月1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魏某某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27000元。
魏某某对于裁决结果极为满意,但承办律师告知其公司可能会起诉至法院,让魏某某耐心等待15天。如公司未起诉,魏某某可前往公司复岗或申请病假、产假。后公司果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向魏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继续指派解律师承办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变更了代理律师,提出了新的代理意见,认为魏某某在面试的过程中隐瞒怀孕的事实,且魏某某系网络主播,基本工资是3500元/月,并非9000元/月,后者包含了主播的绩效工资。承办律师亦补充提出魏某某系在入职后才知道自己已怀孕,如在入职前就知晓,则不可能从事网络主播行业,因该行业的工作时间不利于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否怀孕并非录用的前提条件,魏某某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关于工资基数,承办律师补充提交了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认为基本工资系9000元/月,劳动合同对于工资进行了拆分,与事实不符。
开庭前,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一次性了结工资、赔偿金、生育津贴、医疗费等。魏某某考虑到自己尚在哺乳期,一时无法再就业,长时间将没有收入,愿意调解。承办律师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当场计算出公司应当支付的金额,供法官参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公司将一次性支付魏某某八万元。不久后魏某某收到了全部款项,向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案件点评】近年来,随着中国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商业模式的兴起,直播、快递、外卖、网约车等行业发展迅速,促生了一大批新业态从业人员,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但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用工模式有较大区别,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特别在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标准和违法解除认定等方面,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对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挑战。
本案中的受援人魏某某系网络主播从业人员,该行业从业者多为女性,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和管理监督等均有别于传统用工模式,双方往往难以在请假、调岗、解除或履行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事宜上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用工关系紧张。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结合新业态人员的就业特征,充分考虑新业态人员的再就业焦虑,选择最优解决方案,维护好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同类型案件,特别是对新业态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