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骆某某,男,1981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湛江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骆某某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骆某某于2021年4月22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5月3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康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骆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骆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骆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骆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6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骆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骆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建议对骆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骆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骆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骆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8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服刑人员骆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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