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卞某某,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研究生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因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4日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调入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南口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2019年10月经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次,共计减去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1月7日。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2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南口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卞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卞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六次,获得季度记功二次,出勤率100%,劳动改造累计获得奖分101.8分,“三课”成绩思想平均分90.5分,文化平均95.5分,技术平均92分,监区排名靠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卞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3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卞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卞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罪犯卞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卞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卞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6月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卞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卞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卞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7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卞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卞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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