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李某某因右足跟外伤到被告某医院接受治疗,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医务人员对李某某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不充分、告知不够,术中对病情判断有误、处置不当,更换主刀医生、放任无手术经验的助理实施复位手术,扩大了手术范围,延长了手术时间,致使李某某术后出现了右下肢皮肤感觉减退、右踇背伸肌力下降的神经损伤等表现。李某某出院后到处上访,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在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某某最终获得了19余万元的赔偿款项。
高处坠落骨折手术失败雪上加霜
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李某某因右足跟外伤到被告某医院接受治疗,入院初步诊断:右跟骨骨折、右外踝骨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右足骰骨骨折、右踝关节腔积液。2021 年4月8日,医院对李某某实施了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医务人员对李某某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不充分、告知不够、术中对病情判断有误、处置不当,更换主刀医生、放任无手术经验的助理实施复位手术,扩大了手术范围,延长了手术时间,致使李某某术后出现了右下肢皮肤感觉减退、右踇背伸肌力下降的神经损伤等表现。
患者到处上访法援人主动请缨伸出援手
李某某就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数十次找医院协商,经过多轮拉锯战,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为此李某某二十几次到卫健局、信访局上访,并给市委主要领导写了投诉信,2022年2月份,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借助多方力量,变上访维权为依法维权。偶然一次,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吉君在信访服务大厅接待咨询时,了解到这一情况,主动请缨,参与李某某信访事项处理,并尽可能引导李某依法维权,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事先预约,2022年3月1日,李吉君律师在汶上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了李某某,仔细听取李某某陈述,审查李某某掌握的证据,初步判断这是一件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疑难案件,医疗机构在对李某某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某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的参与度,缺少有力的证据支持,李某作为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处理不当极易发生极端事件。
好律师抽丝剥茧精准研判案结事了
2022年3月6日,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研判,确定李某家庭收入微薄,经济状况困难,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决定引导李某某依法维权,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服务,避免李某某东奔西跑、极端信访,并指派李吉君律师承办该案。李吉君律师耐心安抚李某某情绪,与他和他的家人一起推敲、分析证据,逐字逐句研究李某某住院病案,理出医疗机构住院病案的8处漏洞,理出需要补强的证据并与李某某及家人共同研究确定证据补强方案,书写了民事诉讼和司法鉴定申请。法援律师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让李某某平静下来。李吉君律师又与他们讲明了不利因素,提前告知其可能发生不利的结果。诉讼阶段因李某某无力支付高额的鉴定费、诉讼费,李吉君律师积极协调信访、卫健部门,建议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医院从社会稳定的角度作出应允。各项手续办妥后,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与汶上县人民法院对接,将李某某的诉讼所需资料迅速递交、迅速立案。就这样,一起多次上访、存在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件,进入了依法办理和处置程序。
受疫情因素和司法鉴定机构更换影响,2022年9月27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医院对李某某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按照2021年度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不予认可,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赔偿5万元要求过高,称对李某某的损失最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针对法院总结的焦点和医院的答辩意见,李吉君律师提出了详细的代理意见:第一,医院对李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系鉴定机构在接受本院委托后,组织医学专家,结合李某某、医院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而得出的鉴定意见,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该鉴定结论已认定医院在对李某某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且其该过错行为与李某某的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依法应当向李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某同时存在两处伤情,一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原因力(责任程度)大小为主要原因,另一处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原因力(责任程度)大小为次要原因。虽然鉴定机构就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但并没有就李某某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对李某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的大小作出说明和解释,也没有就是否系李某某个人病情自然转归,或者系个人体质的原因,加上医院的医疗过错,一起造成本损害后果作出说明和解释。审判实践中,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鉴定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代理人认为,让鉴定机构提供过错参与度实际上等于确定责任比例,是以鉴代审的体现。过错参与度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它是社会第三方机构从原因和损害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程度判断。目前,是否将过错参与度作为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赔偿比例的标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过错参与度应仅作为确定赔偿比例的参考,而非确定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更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比例的唯一标准,因为法学概念的法律责任中的“过错”与作为法医学概念的过错参与度中的“过错”不同,一个是法律价值判断,一个是客观事实判断。结合本案,病历记载医院对李某实施手术过程中,对李某某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不充分、告知不够、术中对病情判断有误、处置不当,更换主刀医生、放任无手术经验的助理实施复位手术,扩大了手术范围,延长了手术时间,致使李某某术后出现了右下肢皮肤感觉减退、右踇背伸肌力下降的神经损伤等。上述鉴定分析意见表明,原告对自己损害后果发生并无过错,原告自身的疾病也并非是导致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因此,对医院主张应按参与度承担50%比例的赔偿责任的观点和理由,法院不应采纳。
第二,关于李某某请求的误工费应按2021年度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进行计算。从李某某提交的微信交易明细来看,李某某在事发前存在短期多次支付大额加油款项的信息;从其提交的车辆违章处理信息来看,事发前其亦存在多次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外环道路的违章信息;由此从日常生活常理来说,李某某只有驾驶大型货车方有具备产生上述信息的可能。同时,本院结合李某某提交的物流公司证明、驾驶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综合认定李某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从事道路交通运输行业。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参照2021年度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依法认定为106536元/年÷365天×270天≈78807.5元。
第三,关于李某某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院理应向李某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某按5万元进行主张,医院自认2万元,李某某同意,这系案涉双方对自身对其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以尊重。
2022年10月23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大部分意见,酌定医院对李某某的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0837元(其中误工费用78807.5元),扣除李某某应承担的鉴定费3798元,医院需向李某某支付187039元。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医院按期支付款项,本案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信访变信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争议案件。李某某上访之路不可谓不艰难,他选择上访,选择向有关部门控告,原因在于缺乏法律知识、信访不信法。此类问题如长期得不到解决,即使矛盾不激化、上访人不走极端,但终究是个隐患。法律援助积极介入信访,引导当事人选择用法律维权,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理念。本案的办理,对类似事件的处置有较强的借鉴价值,对上访群众及有关部门,也提供了可借鉴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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